提供借款立即要求支付利息,借款数额如何认定?

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供借款后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部分,要求连作本金偿还,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被告谌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闾某借款10万元。借款当天,闾某向谌某银行户头转账了10万元整,谌某出具了借条,并签字捺印。汇款到账后,在闾某的要求下,谌某在汇款当天便向闾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利息。事后,被告刘某与原告闾某签订了担保协议,为这笔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由于被告谌某到期没能偿还借款,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谌某辩称借款当日向闾某支付的5000元不应该算作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5万元。

法院认为,借款人谌某在收到全部借款后,立即按出借人的要求支付利息,其并未完全支配借款,无法完全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不应全部承担使用借款的义务。出借人的这种做法,实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预先扣除利息,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故借款本金为全部借款减去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的余额。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谌某返还原告闾某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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