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結果我等了32年” 最高檢派員出席耿萬喜詐騙案再審紀實

“這個結果我等了32年” 最高檢派員出席耿萬喜詐騙案再審紀實

“這個結果我等了32年。”在聽到宣判的那一刻,耿萬喜平靜的臉上出現了一抹笑容,聲音有些激動。對於耿萬喜來說,這個結果期盼已久,卻似乎也是預料之中。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審耿萬喜詐騙案,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耿萬喜無罪。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再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肖亞軍、陳雪芬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建議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法院採納了最高檢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橘子罐頭漲價“回款後還款”計劃落空

1985年5月21日,申訴人耿萬喜個人經營的東平貨鋪與江津果品公司簽訂了50噸紅橘購銷合同。同年6月15日,耿萬喜所在單位阜寧服務部也與江津果品公司簽訂了50噸紅橘購銷合同。

為解決籌措資金問題,阜寧服務部與陳鑄供銷社簽訂聯營合同,供銷社提供3萬元資金,服務部45天后支付本金和3000元利息。1985年10月,耿萬喜以單位名義與濱海果品公司商定:由濱海果品公司出資3萬元,阜寧服務部代購橘子罐頭。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江津購買橘子,代購橘子罐頭。阜寧服務部派購銷業務員耿萬山(耿萬喜的弟弟)等人到四川后不久,濱海果品公司的3萬元匯款全部到賬。

隨後,耿萬喜向耿萬山表達瞭如下意圖:用濱海果品公司的錢款先發東平貨鋪的橘子,橘子罐頭可以向濱海果品公司辦託收(先發貨後付款),待東平貨鋪的橘子銷售回款後,再付橘子罐頭貨款。同時,耿萬喜讓耿萬山先給濱海果品公司發一部分橘子罐頭應付門市,否則會失信於人。

令耿萬喜沒想到的是,江津的橘子罐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價格太貴不要了。”得知情況後的濱海果品公司要求耿萬喜等人將3萬元錢款退回。前去四川考察價格的耿萬山等人認為,耿萬喜以單位名義從濱海果品公司找錢用於個人販賣橘子不妥,在橘子罐頭購買計劃無法實現後,未告知耿萬喜實情便決定統一購買橘子,並全部發回阜寧服務部。

拿到再審意見書32年申訴之路迎來曙光

“賬目兩清”帶給耿萬喜的並不是“萬事大吉”,卻是一場纏繞他32年之久的“噩夢”。

1986年10月7日,因詐騙罪被江蘇省濱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耿萬喜自此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耿萬喜繼續申訴。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事情的轉折出現在今年1月12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關於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申訴一案的審查報告》和《徵求意見函》。“我們經過及時審查並回函,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申訴人犯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案存在錯誤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再審條件。”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肖亞軍接受採訪時表示。

3月1日,在接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發出的再審案件立案通知書後,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指派組成臨時辦案組,赴江蘇省與主審法官和其他審判團隊成員進行交流座談,與申訴人耿萬喜見面,與出席江蘇省高級法院2016年再審本案法庭的江蘇省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進行溝通,閱卷並複印了全部卷宗。

公開審理當庭宣判打開“多贏共贏”局面

“今天的庭審正在進行網絡直播,申訴人的位置未能全部收於鏡頭內,我們建議申訴人坐在其辯護律師旁邊。”主審法官的這句話吸引了不少旁聽者的注意。

耿萬喜的辯護人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應當宣告耿萬喜無罪。

“在客觀上,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在主觀上,耿萬喜沒有詐騙故意和非法佔有濱海果品公司財產的目的;在後果上,耿萬喜沒有實際佔有、控制濱海果品公司的款項,在合同不能履行後耿萬喜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濱海果品公司沒有實際損失;在社會效果上,法院以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再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妥。所以,原審裁判認定耿萬喜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最高檢出庭檢察員陳雪芬當庭發表再審檢察意見時說。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本案所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如今,頭髮斑白、已過花甲之年的耿萬喜回想著自己32年來的申訴之路,不由感慨萬千。他用帶著濃重方言的語調連說兩聲“謝謝”。

“耿萬喜案的公開審理和宣判,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依法糾正冤錯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檢法共同糾錯的表現。同時,是司法機關落實普法責任制要求,向全社會進行的一堂生動法治教育課。”庭審結束後,陳雪芬說,公開透明的庭審過程和詳實清晰的法庭質證說理,充分展現了法治精神,引導公眾關注產權保護問題,樹立了司法權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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