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延期”和“質押到期未解質”未及時通知,控股股東被警示

“質押延期”和“質押到期未解質”未及時通知,控股股東被警示

案情簡介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股份”)控股股東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星河”)分別於2016年12月2日和12月23日質押天馬股份的股份29,250萬股和3,175萬股,合計佔公司總股本的27.29%,原定質押解除日期分別為2017年12月1日和12月18日。其中,原2016年12月2日質押的29,250萬股(佔總股本24.62%)於2017年12月2日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延期業務,但喀什星河直至12月21日才通知上市公司;2016年12月23日質押的3,175萬股(佔總股本2.67%)於2017年12月18日到期後未辦理解除質押手續仍處於質押狀態,喀什星河直至12月25日才告知上市公司該部分質押股票仍未辦理解除質押手續。公司分別於2017年12月22日、12月26日披露其控股股東質押股份的延期公告與到期公告。

2018年1月29日,深交所對天馬股份控股股東下發監管函。

2018年3月23日,浙江證監局因喀什星河未及時將上述質押股份質押進展告知上市公司對其出具警示函。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喀什星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2.7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的規定,對其出具監管函。

浙江證監局認為,控股股東喀什星河未及時將股份質押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其予以警示。

規則摘要

《上市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11.1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

(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信公提示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被質押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而質押股份到期後延期、解除質押或尚未辦理解除質押手續仍處於質押狀態等進展情況,也應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另一方面,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查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證券質押及司法凍結明細表,及時關注與跟蹤大股東的股份質押與凍結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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