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單位強行收回集資房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妻子在同一家國有建築工程做技術工作,2009年單位根據王先生的職稱、工齡及雙職工等因素,分配給王先生一套90平方米、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王先生當年就與單位簽訂了《集資建房預售合同》,雙方約定房款為31萬元,單位應於2011年3月將房屋交付給王先生使用。合同簽訂後,王先生便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1年,王先生跳槽去了另一家過於建築單位,辦離職手續時對於房子的問題雙方均未提及。但離職後到新的單位上了幾天班,王先生收到了原單位寄給自己的一份解除《集資建房預售合同》通知書。通知書的大概內容為:由於王先生已不是本單位的職工,單位書面通知王先生解除雙方簽訂的《集資建房預售合同》,並已將購房款退後回到王先生的工資卡中。

王先生找到單位與其說理,但單位回覆:還有好多職工沒有分到房子,王先生既然已經離開單位,那就不再是單位職工,單位要優先把這套房子分給職工。單位拿出了《公司內部集資建房、調房辦法》補充規定,補充規定中提到:如果職工離開公司,原購住房要交還給單位。而王先生髮現,補充規定註明的生效時間正是他提出辭職的實踐。王先生認為補充規定是針對他的,想要以訴訟方式解決,卻被告知這屬於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法院不受理。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院判決】

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作出裁決:

一、單位單方面解除《集資建房預售合同》的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集資建房預售合同》。

二、仲裁費用由單位承擔。

單位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

駁回單位申請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的請求。

【律師看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職工與單位件集資建房合同糾紛,單位所謂的“《公司內部集資建房、調房辦法》補充規定”不能作為單位收回房屋的法律依據。

王先生在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預售合同》時,單位還沒有制定“調房辦法”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的內容也沒有經過王先生的確認。單位針對王先生的離職行為所制定的補充規定,既時尚是單位擅自變更了雙方所簽訂的《集資建房預售合同》。該補充規定約定在沒有經過王先生確定的前提下,不具有約束力,單位無權單方面解約。

王先生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預售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雙方均具有締約的主體資格,且本案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單位又另行與其他職工簽訂了《集資建房預售合同》,但新簽訂的合同並不導致原合同的解除,原合同仍然有效。單位在原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又在次出售房屋的行為,屬於一房二賣,單位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本案中,作為出賣人的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單位為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情形,離職本身不能作為解除本案合同的依據。而且單位也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繼續履行合同已成為不可能,故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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