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單方委託司法鑑定異議方可申請重新鑑定

王某駕駛一輛農用車行駛至村口時,將在此過路的李某撞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4萬元。庭審時,李某拿出一份自己委託某司法鑑定機構為其作出的傷情鑑定,鑑定結論為八級傷殘。但保險公司對李某單方委託的傷殘鑑定提出異議,認為傷情達不到八級標準,並提出了重新鑑定的申請。經法院組織,雙方共同協商選擇另一家鑑定機構鑑定。經鑑定,李某的傷殘級別為九級。後法院據此依法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損失7.6萬元。

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鑑定。近年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越來越多,因而經常出現單方委託司法鑑定的問題。關於當事人訴前“單方委託”的效力,一種意見認為鑑定程序違法,比如鑑定機構和申請人有無利害關係?有無資質?鑑定能力如何?鑑定材料是否真實?等等,這些都會影響鑑定意見的公正性,因此法院不能採信;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當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具有資質,鑑定意見正確,法院就應當採信。對以上兩種觀點,應當辯證地看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有權委託司法鑑定,只是單方委託的司法鑑定具有不確定性,往往會受到另一方的質疑。在實踐當中,更多的則是以重新鑑定來結束爭執。從訴訟成本的角度講,如果受害人身體可能構成傷殘,應以起訴後雙方共同委託為宜,避免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浪費。本案中,由於當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結論傷殘等級較高,相對方提出質疑並申請重新鑑定,法院最終以重新鑑定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