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中”變“訴前”打通“腸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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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司法鑑定可促進案件快速調解。圖為工作人員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王昌輝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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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量急劇增加,需要鑑定的案件數量也水漲船高。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下稱“道交案件”)等案件佔司法鑑定案件的比例也較高。然而,由於訴訟中司法鑑定週期普遍較長這一客觀因素,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及時審理,導致法院審判工作出現“腸梗阻”。

去年底以來,博羅縣人民法院(下稱“博羅法院”)轉變思路、前端發力,率先在道交案件中實行訴前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由“訴中”變為“訴前”,一字之差卻打通了“腸梗阻”,辦案週期大幅縮短,訴訟風險、訴訟成本大幅降低,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提升。

促進案件快速調解

“鑑定耗時長,甚至多次鑑定,不僅造成了當事人訴累,也影響了司法效率。”博羅法院副院長黃偉強介紹,這是以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民事訴訟經常出現的現象。

然而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雙方在博羅法院快速達成賠償協議:被告賠償原告損害5萬元。案件調解成功,原告申請撤訴。

該宗案件為何如此高效?事情還要追溯回2019年年底。

當時,年逾花甲的駱某被林某駕車撞傷,駱某將林某及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博羅法院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材料時發現,駱某已對傷殘等級進行了司法鑑定。不過,此後博羅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時,保險公司以駱某的傷殘鑑定系單方委託,不認可其傷殘鑑定結果,並提出需要重新鑑定。

經博羅法院向原告釋明,單方委託鑑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並告知可在訴前進行司法鑑定後,雙方同意選擇進行訴前鑑定。很快,鑑定意見出具,保險公司予以認可,並積極與法院配合,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

便於當事人合理預判

什麼是訴前司法鑑定?即在當事人進行立案登記時,經當事人同意,將案件登記為訴前調解案件。經審查發現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通過釋法說理建議當事人在訴前進行司法鑑定,並在其同意的基礎上,依照相關程序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得出鑑定意見。

“訴前司法鑑定的好處在於,當事人在立案前便明確鑑定結果,之後就能夠合理預判賠償金額,更利於促成當事雙方達成和解,減輕訴累,實現糾紛在訴前分流。”黃偉強說。

按照法律規定,鑑定申請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任何一個時候提出,而一旦當事人提出申請,可能導致訴訟程序中止,使訴訟週期大大延長,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很多情況下,原告提起了高額訴訟,但經過司法鑑定,能夠得到支持的賠償數額往往比原告的訴訟請求低很多,原告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也因此認為原告是漫天要價,與原告的對立情緒進一步加劇,給調解工作帶來較大困難。

單純的訴中司法鑑定已經不能滿足當事人對司法效率的要求。為破解這一難題,著力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博羅法院結合審判實際,進行深入調研,探索有益途徑,於2019年11月中旬率先在道交案件中實行訴前司法鑑定。

黃偉強表示,將司法鑑定由“訴中”移到“訴前”,一方面是提高案件的調解率,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是有效壓縮審理週期,節約司法資源,利於同步提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訴中”亦發揮作用

即使案件無法在訴前調解而進入訴訟程序,訴前司法鑑定依舊在“訴中”發揮著作用:一方面是訴前鑑定可使案件結果出具後再進入審理階段,除去了較長的鑑定期限,審理週期有效壓縮;一方面是經過訴前鑑定,案情已相對明晰,大多數案件可以直接適用簡易程序,訴訟審理進程明顯加快。

例如,薛某與李某及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遂將李某及保險公司訴至博羅法院。因該案當事人並未就傷殘評級作鑑定,博羅法院告知了雙方訴前鑑定的意義和作用,隨後雙方申請由法院搖珠選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訴前鑑定。

司法鑑定結果出具後,保險公司雖然認可司法鑑定意見,但不同意按照城鎮標準對原告進行賠償,未能達成調解,該案遂轉入訴訟程序。由於傷殘鑑定已在訴前完成,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賠償標準,為該案快審快結打下良好基礎。因此,承辦法官快速進行了審理,9日後就作出了裁判,原告得到應有賠償。

“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推行道交案件訴前司法鑑定制度,這是對群眾在新時代多元的司法新需求的呼應之一,也是博羅法院謀劃推進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重要舉措之一。”黃偉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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