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以繼承之訴阻礙合同履行,法院判決支持房屋差價損失賠償!

賣方以繼承之訴阻礙合同履行,法院判決支持房屋差價損失賠償!

判決書首頁

引言

賣方在與買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書》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買方提起訴訟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但賣方以另案即房產存在共有人為由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方委託粵家律師團隊劉亞娟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終獲得鉅額賠償!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3日,買方劉某與賣方汪某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書》,約定房屋轉讓價為390萬元人民幣,買方劉某、賣方汪某與中介公司三方簽訂《資金託管協議》,同日,買方劉某向賣方汪某支付了定金。隨後因樓價暴漲,賣方汪某要求加價,否則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經買方劉某多次催告,賣方汪某依舊拒絕履行。買方劉某便向涉案房產所在地法院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方汪某繼續履行合同。隨後,賣方汪某與案外人(已故妻子的父母、其女兒)試圖以另案(以涉案房屋有部分份額是其已故妻子李某所有,妻子去世後一直未分割為由提起的法定繼承糾紛一案)阻礙本案審理,雖然賣方成功暫緩了本案的審理,但是劉律師綜合案情考慮,建議買方劉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要求賣方向買方劉某退還定金並以房屋差價損失為依據主張調高違約金,後終獲法院支持——判決賣方汪某向買方劉某退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1411550元(遠高於合同約定的20%違約金)!

律師觀點

一、解除合同的權利屬於守約方,原則上,即使違約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守約方若不同意,則合同應繼續履行,除非出現無法履行的障礙。而本案中,出現無法履行合同的障礙正是案外人李某、魏某、汪某嘉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時候。因此,此時建議守約方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是最大化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之舉。

二、誠實守信原則是市場交易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但在本案中,賣方無視該原則並以另案阻礙本案正常審理,雖獲成功,但終究需要承受相應的代價——賠償高額違約金。因此,司法的公平正義貫穿於每一個案子的始終,任何人都不能自作聰明利用法律程序規則隨意行事,最後損人不利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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