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继承之诉阻碍合同履行,法院判决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卖方以继承之诉阻碍合同履行,法院判决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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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卖方在与买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以另案即房产存在共有人为由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委托粤家律师团队刘亚娟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终获得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买方刘某与卖方汪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房屋转让价为390万元人民币,买方刘某、卖方汪某与中介公司三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同日,买方刘某向卖方汪某支付了定金。随后因楼价暴涨,卖方汪某要求加价,否则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买方刘某多次催告,卖方汪某依旧拒绝履行。买方刘某便向涉案房产所在地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方汪某继续履行合同。随后,卖方汪某与案外人(已故妻子的父母、其女儿)试图以另案(以涉案房屋有部分份额是其已故妻子李某所有,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分割为由提起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阻碍本案审理,虽然卖方成功暂缓了本案的审理,但是刘律师综合案情考虑,建议买方刘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向买方刘某退还定金并以房屋差价损失为依据主张调高违约金,后终获法院支持——判决卖方汪某向买方刘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411550元(远高于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

律师观点

一、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守约方,原则上,即使违约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守约方若不同意,则合同应继续履行,除非出现无法履行的障碍。而本案中,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障碍正是案外人李某、魏某、汪某嘉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候。因此,此时建议守约方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是最大化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之举。

二、诚实守信原则是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但在本案中,卖方无视该原则并以另案阻碍本案正常审理,虽获成功,但终究需要承受相应的代价——赔偿高额违约金。因此,司法的公平正义贯穿于每一个案子的始终,任何人都不能自作聪明利用法律程序规则随意行事,最后损人不利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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