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稅收滯納金的6種情況

我們知道,納稅人發生的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4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稅收滯納金的計算

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納稅人繳納稅收滯納金的6種情況

根據《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納稅人不需繳納稅收滯納金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經批准延期納稅”未按規定時間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案例:汶川大地震後,災區企業因地震後損失巨大,無法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納稅的,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3.經批准延期申報的。

4.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5.特別納稅調整事項,補繳稅款的。

納稅人發生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不需繳納滯納金。

6.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的。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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