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為啥該單位免予罰款?請看:獨立董事費未扣個稅,自查補繳鉅額稅

基本案情

某市稽查局推進風險管理實踐,認真組織納稅人開展風險任務納稅自查,稅務人員通過一公司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申報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通過案頭分析與資料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向任職獨立董事支付董事費的情形,但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裡卻沒有勞務報酬這個稅目,究竟是企業用錯了稅目還是漏繳了稅款呢?通知該企業財務負責人存在的涉稅疑點,同時提供了相關政策文件。企業通過自查補繳海外五位獨立董事費個人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共計53萬多元。

處理如果

企業通過自查補繳個人所得稅稅款34.8萬元、滯納金18.2萬元。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延伸提示

1)董事費的增值稅如何處理呢?是否需要憑發票扣除呢?

外聘獨立董事的勞務報酬需要按規定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支付董事費一方憑發票稅前扣除。

2)董事費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於董事費徵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3)自查補繳稅款還要加收滯納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本案例中為什麼未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規定,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