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股東持股1%就能推翻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上,公司99%的股東都同意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

【股權故事會】

恭喜發財公司有5名註冊股東,註冊資本200萬。其中,16個小股東各出資2萬共持股16%,都被實際持股52%的大股東代持。

威廉也出資2萬,是被大股東代持的隱名小股東之一。

2017年8月1日,恭喜發財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以出資額3倍的價格回購了15個隱名小股東的股權,並支付了90萬股權轉讓款。

操作上,全部是以大股東受讓股權的方式辦理的。

但是,這90萬資金的來源確實公司的法定公積金。這可是重點。

9月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形成《關於認購部分股權的方案》,決定以回購價格的10%即9萬元進行股權再分配。其中,50%分配給公司大股東,另外50%分配了另外2個股東,他們都按1:1的價格進行購買。

9月21日,恭喜發財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對《關於認購部分股權的方案》進行投票表決。全部5名股東共有4人參加,3人同意,1人反對。

但當天,恭喜發財公司仍然通過了《關於認購部分股權的方案》的股東會決議。

我反對!股東持股1%就能推翻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股東會決議

威廉起訴到法院,稱恭喜發財公司不顧部分股東的反對,利用資本多數決通過了《關於認購部分股權的方案》,已嚴重損害小股東利益,請求判決本次股東會決議無效。其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讀】

公司動用法定公積金90萬回購15個小股東15%的股權,卻僅以10%的低價將15%分配給公司其中3個股東。

這種分配並不是按公司各個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弄的,有較為明顯的傾斜。那些沒有買到股權的股東,其持股比例必定被稀釋,嚴重的話,會影響到股東經紀利益和經營管理權的再分配。假設提出反對的股東剛好持股34%,萬一被稀釋掉0.7%,其一票否決權不就喪失了嗎?

還有一個關鍵要素,是動用了公積金回購股權!

依照法律規定,公司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麗人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後,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這公積金,可都是全體股東累積的未分配利潤。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恭喜發財公司卻用公積金購買股權,又以低價將回購的股權分配給部分股東,這不就是變現分紅嘛!可分紅又不是按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紅,顯然已損害部分小股東的切身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全體股東沒有特殊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外,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恭喜發財公司分紅的做法,沒有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該股東會決議應當無效。

我反對!股東持股1%就能推翻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股東會決議

【股權心經】

改變分紅方式或變相分紅,不能靠資本多數決,即使大股東持股99%,也不能僅通過股東會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錯誤的分配方案。

原則上,公司必須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除非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只要有全體股東的書面一致意見,就不需要召開股東會了,這樣更省事兒。

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未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或變相分紅,會導致有關分紅的公司決議無效。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