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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證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但需要注意的是:
1.您申請仲裁的事項,應當屬於法定勞動爭議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故在提起勞動仲裁以前,必須審查自己想要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2.準備相應的證據資料。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事實的證據,勞動者必須提供。與申請仲裁事項即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建議勞動者儘可能提供。確實無法提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證據及舉證責任】的規定,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