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成斂財團夥 檢察官建議有效規制過度維權

2018-05-28 16:15 | 法制日報

打假人成敛财团伙 检察官建议有效规制过度维权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一系列規制生產經營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修訂與完善,引用的懲罰性賠償幅度不斷加大,催生了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出現。職業打假人受賠償利益倍增的驅動,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實,知假買假,夾帶惡意詆譭、多方頻繁投訴舉報、反覆立案撤案等,佔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資源,極大牽扯執法人員的精力,不同程度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給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了負面影響,個別職業打假人以身試法、觸犯刑事法律的現象時有發生。

謀取非法利益為根本犯案動機。惡意打假人以淨化市場為外衣,知假買假,故意尋找違法違規商家,以高額賠償作為撤銷投訴的交易條件,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其行為已違背誠信原則,觸犯了刑事法律。

主要聚焦商品標籤、標識不規範問題。職業打假行為糾纏的問題鮮有真正涉及商品質量安全等民生內容,而往往集中焦點在標籤、成分表、配料表和規格等標籤標註問題。職業打假人打假的出發點是如何最便捷牟取經濟利益最大化,較少涉及舉證困難、索賠週期較長的真正假冒偽劣或危害公眾安全領域。

惡意消費公權力,造成行政及司法資源浪費。法律法規為鼓勵打假行為,規定了較為便捷的投訴舉報程序,而這種低門檻容易被職業打假人充分利用,一個電話或者一個網上登記就能投訴舉報,如在投訴舉報其間能實現和解便撤銷舉報投訴,如未能實現和解便結合行政處罰決定等材料提起民事訴訟,成本低、週期短、見效快。相反,公權力機關在履行受理舉報、行政複議、信息公開、民事訴訟等職能過程中,為完成每一道程序,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在處理過程中,職業打假人突然撤銷投訴、舉報或訴訟,極易造成執法工作的被動。

為維護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確保執法、司法行為高效權威,針對辦理職業打假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羅湖區檢察院建議,市場經營主體和從業人員要增強自身素質和法治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合法合規經營,避免讓惡意職業打假者有機可乘。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監管人員要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在履職過程中注重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明確合法和違法的界限,引導打假人和舉報投訴人在客觀、真實範圍內進行檢舉,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多頭舉報投訴,干擾執法機關正常工作,否則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羅湖區檢察院還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暢通信息共享渠道,排查多次、反覆舉報的職業打假人。市場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要將打假人信息完整錄入聯網系統,通過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多次或長期以打假為業的個人或團體,一旦發現涉及犯罪立即移交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有效遏制惡意打假行為的蔓延。此外,行政執法機關、複議機關要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對相關舉報或投訴及時受理,及時調解或查處、及時複議。完善管理辦法和程序,有效規制職業打假者的過度維權、糾纏投訴等不合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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