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原來的社保先不轉移,現在戶藉地重新交一份,之後再轉移合並可以嗎?

小唐152724753

作為曾經的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我可以很明確的回答當然是可以的。舉個簡單栗子,小明(男)的戶籍地是A市,他在60週歲前在A市、B市、C市、D市都工作過,並且繳納了社保。當小明年滿60週歲之時,他可以申請將B、C、D三市的社保關係全部轉入A市,由A市社保機構按月支付給小明養老金。

我國的社保制度對著時代的發展幾經變革,曾幾何時,外出務工人員離開一個工作地時,社保是無法轉移的,只能提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跨地區流動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和社保關係的順利轉接,國務院辦公廳於2009年12月28日轉發了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

《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的,符合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條件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現在,不少地區為了方便勞動者,推出了網上辦理通道,勞動者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社保轉移。涉及到具體經辦業務的,以當地的具體經辦流程為準,可以撥打當地社保諮詢電話諮詢。


比比多味豆07

辭職後,原來的社保先不轉移,先在戶籍地重新交一份,之後再轉移合併可以嗎?

由於現在大家工作相對調動比較頻繁,多地交社保的人大有存在,社保的連接就成了現在大家關心的問題。題主所說的先在戶籍地重新交一份,可以到退休的時候再轉移合併。

在多地繳納社保,最後可以在戶籍所在地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在社保繳納滿十年以上的社保地,申請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以上這兩種情況辦理社保轉移手續需要到社保局,諮詢相關的事宜。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



有什麼問題可以在評論裡留言討論。


二妮子

可以的,你可以等到退休時候再去合併。

社保需要轉移合併的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先說養老保險,你可以到戶籍地重新開一個戶,然後到退休時候再合併,國家對養老保險在哪辦退休有明確規定,主要分三種情況:1.非戶籍地養老保險繳費夠十年了,你需要去這個地方辦理退休手續。2.非戶籍地養老保險繳費不夠十年,需要轉往上一個滿十年的地方退休。3.非戶籍地養老保險繳費都不夠十年,需要轉往戶籍地然後累加後辦理退休手續。這個手續可以等退休了再辦,平時也可以辦。

所以說養老保險最後在哪退休不一定,最後再說也是可以的。


再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關係,我建議你還是提早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比較好,這樣不會由於時間長了不會接續,畢竟醫保太複雜,更換系統很頻繁,弄不好就把你歷史數據弄沒了,多少年以後再去找會很麻煩。醫保強調連續性,而且退休時候只能在你現在繳費的地方辦理退休手續,所以醫保儘快轉移接續最好。


七葉一支花

這個我不知道,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社保一定要連續繳納才有效,多交多得。有人認為交上15年就不用交了就可以在退休後領退休金了,這是錯誤的,連續繳納的意思是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要連續繳納夠15年才行。比如:30歲參加社保到60歲退休必須繳納30年的社會保險,45歲繳納社會保險到60歲正好繳納了15年。在繳納社會保險後不能間斷,要是斷了以前交的就不管用了,但是有的地方(現在)可以續上的。(個人解釋可能有瑕疵,多諮詢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