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 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40號

01

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

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02

審核程序

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後,應直接將補貼資金髮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並主動向社會公開。

03

補貼標準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收費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整。

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

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500元。

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04

資金使用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05

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提高審核效率:以“規範、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

強化監督管理: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嚴格鑑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瞭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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