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 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40号

01

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

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02

审核程序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03

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04

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05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强化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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