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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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啊,簡單說就是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還挺常發生的,勞動合同啦,工傷保險待遇啦,無故拖欠工資啦,莫名其妙開除啦……這些都是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是真的很讓人火大啊,辛辛苦苦上班幹活是為了啥啊,還不是為了掙錢吃飯討生活,當然有時候也是也為了實現理想哈哈哈不過理想也不能餓肚子是不是。

通常情況下,勞動爭議都會先找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舉證責任做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比如,需要證明出勤情況的打卡記錄,員工自己手裡肯定沒有哇,就得單位來提供,證明這個員工天天遲到早退,不過如果拿不出來記錄,就不能說人家天天遲到早退。



當然啦,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話,還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這時候需要適用的就是勞動法、訴訟法、審理勞動爭議相關的司法解釋等等。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有個說法叫做“誰主張誰舉證”,在勞動爭議類案件中同樣適用。但是,因為勞動者畢竟只是個自然人,而單位……它是個單位,裡面有一群人,而且,很多東西勞動者手裡是不可能掌握的,比如說: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了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說白了就是單位得拿出證據來說明開除員工、扣工資的理由。

還有一個問題是加班費。看到加班二字有沒有虎軀一震




主張加班費的話,勞動者自己得證明這個加班事實的存在。除非,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單位掌握著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那這個時候如果單位不提供的話,就得由單位來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總的來說呢,法律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還是傾向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不過我們這些勞動人民也得勇於善於勤於保護自身權益,要是老闆欺人太甚的話,別忘了注意收集證據昂~

暫時能想到的就這麼多,大家一起交流咯~


阿歪歪且徐行

1.不知道,這個問題怎麼會被分配到“國際”這個話題,這明顯是屬於“法律”類話題。

2.我們都知道“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古老的法則,當然也存在“否認者不負證明責任”這個法理,此外“誰主張誰舉證”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勞動勞動爭議案件出於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一味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將不利於勞動者的保護,所以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很多方面存在“誰主張誰舉證”的例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結合其他舉證規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記錄工資支付情況,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6.當然,如果在用人單位勞動期間受到傷害,想讓用人單位對你進行賠償,需要自行舉證,對自身受到損害的事實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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