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徵地拆遷乾貨—2

5、拆遷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與其義務

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的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對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並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6、拆遷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2)應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範圍及拆遷期限內進行拆遷,不得超範圍、超期限進行拆遷。

(3)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4)依法與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

(5)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即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6)應與被拆遷人協商或投票決定房屋拆遷評估機構。

(7)拆遷人進行項目轉讓時,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8)不得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9)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擅自延長的應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10)拆遷安置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註銷。

(11)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7、關於嚴禁違法暴力強拆的規定

綜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嚴禁違法暴力強拆,有如下幾點規定:

(1)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包括挖牆腳、潑大糞、毆打被拆遷人等)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3)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4)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只有法院有權實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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