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AstroC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中雖然沒明確規定“個人原因”提出離職,不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結了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離職原因中,可以支付賠償金的大多數還是由於單位造成的員工離職才可能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8.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7.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種總結的方式簡單粗暴,大家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作為參考。


嘮嗑職場

一般來說,有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實際上,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我最早曾經找過這樣的一個文件,確實,即使個人原因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應該早就,已時過境遷,不執行了。

我們國家需要安置的富餘職工,即使是本人辭職,企業也應當支付一定的生活補助費。

現在,如果個人原因辭職,也要進行詳細的區分。

首先,個人原因不是因為企業迫使個人離職。企業如果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交納保險,職工受不了了,提出辭職,這個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個不用質疑。

第二種情況實際上是,如果職工是屬於患病,失去勞動能力的。職工確實也是自己原因,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症疾病加付50%,絕症加付百分之百,這是一種道義上的補助。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最長不超過12個月,實施以後沒有上限。如果我們在實施以前,已經累積了12個月,實施以後就每年增加1個月。

因此,我們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要把握大的原則,單位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處於弱勢時解除,也應該支付。


暖心人社

關於"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嗎″的問題?

必須提前30日告訴用人單位即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時,卻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這是國家專門對勞動者從寬,對用人單位從嚴的法律規定。

管見了。


世好3

不需要哦,而且如果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同意你離職,你可以在協議好的時間內離職;如果企業不同意你離職,你還得走正規離職程序,等到1個月以後才能走,不然還可能會面臨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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