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圖新訴百度電子地圖侵權案 法院一審判賠6500餘萬

電子地圖是車載導航等軟件得以運行的重要部分,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日前,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電子地圖侵權糾紛案,判令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賠償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500餘萬元。

什麼是電子地圖? 

電子地圖,包括互聯網地圖、導航電子地圖等,是伴隨著計算機、通訊以及相關軟硬件技術發展而產生的一種地圖類型。電子地圖可以表達的地理信息量更大、內容更加豐富,不僅反映地理位置,還可以反映該位置的相關人文、商業、天氣等信息;不僅可以實時更新信息,還可以通過附加實景照片、三維圖片等實現更為形象的展示。

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看,電子地圖基於其定位顯示、路徑計算、引導等功能,在車聯網、自動駕駛、位置大數據行業有著廣闊的應用場景,已經成為當前商業競爭中的基礎戰略資源。

其中,對於海量地理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和製圖表達的精確性,是電子地圖的獨創性和市場價值所在,也是電子地圖製作者商業競爭的關鍵。同時,電子地圖的存儲、傳播方式,使得權利人更容易被以複製、摹仿等方式侵犯知識產權。

原告訴稱

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四維圖新公司)是全國領先的數字地圖內容及綜合地理信息提供商,與百度公司曾有合作。

但在雙方合作終止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網訊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在線公司)、百度雲計算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雲計算公司)仍通過“百度地圖”“百度Carlife”“百度導航”等手機終端、車載終端向公眾提供原告的電子地圖,嚴重侵害了原告就其電子地圖享有的著作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據此,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一億元。

被告辯稱

自2014年收購具有地圖測繪資質的第三方公司以來,百度網訊公司等已經具備地圖數據自採製作的資質和能力。

在與四維圖新公司的合作終止後,“百度地圖”等軟件中的電子地圖為其自制。原告主張的侵權比對點數量有限,多數地理信息屬於公共資源,無法代表電子地圖的海量數據,應當通過鑑定程序進行全面比對。而且,原告主張的侵權賠償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認定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具有獨創性的地圖可以作為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中,四維圖新公司主張的電子地圖具有應受著作權保護的圖形作品表達形式,滿足地圖作品創作空間範圍內的獨創性要求,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地圖作品。

四維圖新公司提交的經公證的對比點包括暗記、內部道路、擴海行政範圍、模式圖等多種地理信息,涉及我國26個省級行政區。經比對,包括虛設道路等不規範信息在內,原被告雙方的電子地圖中包含大量實質性相似或相同的表達。

百度網訊公司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地圖由其獨立創作完成,其用於比對的地圖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審圖、備案及版本信息,相較於原告公證保全的地理信息已有變動,不具備全面比對的條件和可行性。

因此,百度網訊公司等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等軟件上使用涉案地圖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其電子地圖享有的著作權。

此外,四維圖新公司另主張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前述著作權侵權行為實質上屬同一行為,相關權益已經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對此不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評價。

關於責任承擔的方式,鑑於三被告為關聯公司,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分工協作,已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判令百度網訊公司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責任的基礎上,結合原告主張的賠償計算方式及發票、付款憑證等實際履行證據,參考相關許可協議的權項、方式、範圍、期限、與被訴行為之間可比性等因素,以許可使用費為基礎的賠償計算較為合理,判令百度網訊公司等連帶賠償四維圖新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5 426 597.5元。

目前,本案尚未收到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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