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視頻侵權嗎

一、起源背景

立法總是滯後於時代的。

2005年,陳凱歌導演的《無極》上映,該影片無論演員陣容還是後期製作都堪稱豪華,不料口碑和票房卻雙雙摺戟。就在該影片落寞退場之際,一部以它為素材的混剪視頻橫空出世,瞬間引爆輿論,網絡下載量甚至遠超《無極》本身。這部時長20分鐘的混剪視頻就是《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這也是國內早期知名度最高的混剪視頻。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尤其是智能手機的普及,十五年後的今天,混剪視頻已經廣泛存在於大眾娛樂領域。然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並不完備,很難適應隨之而來的大量權利糾紛。

混剪短視頻英文名稱為“mash-up video”(也稱“video mash -up”),是一種基於剪輯功能的二次創作短視頻類型,最早來自於著名的YouTube視頻網站。

從內容角度大致可以分為他人作品濃縮和自我意思表達兩種類型。前一種指用通俗化方式將一部作品的精華簡練的表達出來,比如“幾分鐘帶你看完某電影”系列等。後一種的代表則是日漸流行的鬼畜視頻,起源於日本,後在我國得到發展創新,具有一大批優秀的作者和廣泛的受眾基礎。

“鬼畜”在中國指的是一種視頻站上較為常見的原創視頻類型,該類視頻以高度同步、快速重複的素材配合BGM的節奏鬼一樣的抽搐來達到洗腦或喜感效果,或通過視頻(或音頻)剪輯,用頻率極高的重複畫面(或聲音)組合而成的一段節奏配合音畫同步率極高的一類視頻。

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鬼畜視頻需要對他人已有作品進行大量剪輯、拼接和使用,那麼將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著作權等法律問題。

鬼畜視頻侵權嗎


二、法律問題

1、署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很多鬼畜視頻沒有得到過原視頻作者的授權,也沒有在素材來源處標註原視頻及作者,因此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權。

2、保護作品完整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在鬼畜視頻的創作中,通過對原視頻的剪輯、拼接來表達的作品思想,往往是和原視頻的內容主旨大相徑庭的,甚至存在娛樂、惡搞原視頻的情況,觀眾可能會對原視頻產生一定的誤解。因此,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可能會被侵犯。

3、改編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首先,鬼畜視頻凝結了作者獨創性的思想表達和藝術創作,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新作品。

其次,鬼畜視頻的創作過程實質上是對原視頻的剪輯、拼接,視頻配樂往往也是原曲片段的拼接或者對原歌曲的重新填詞,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改編行為。

最後,上述兩種行為在沒有得到原作者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有可能侵犯其改編權。現實中,“拿來就用”的行為普遍存在。

4、彙編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項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鬼畜作品的創作方式決定了其天然的會與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彙編權相沖突。在未經許可使用多部影視作品來構築自己的鬼畜作品時,鬼畜作者將面臨同時侵犯多人著作權的困境。

5、表演者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鬼畜視頻經常對原影視作品中的演員臺詞進行替換,新的臺詞往往嬉笑搞怪,表達的意思與原表演形象相去甚遠,甚至形成一種反差萌。這種風格在當下頗受觀眾追捧,也是鬼畜視頻流行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反差娛樂的方式實質上是對原表演形象的歪曲,有可能構成侵犯表演者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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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規可能

1、保護期

上述諸多權利中,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者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一直有效。

改編權、彙編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分為三種: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五十年;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五十年;3、電影、類電影、攝影作品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保護期過後,該作品即進入公共領域,對其進行改編、彙編自然也就不構成侵權了。

對於仍處於保護期的作品,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毫無疑問是規避侵權的最佳途徑。但現實中往往存在客觀上的履行不能、主觀上的不願履行等原因,使得眾多鬼畜視頻作者需要在授權許可之外尋找另一種解決辦法。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該條以封閉式列舉的方式羅列了十二種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屬於這些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這十二種情形中,比較貼近鬼畜視頻創作的是以下兩種: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鬼畜視頻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將原視頻下載在個人電腦上進行剪輯、拼接,符合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的情形,屬於合理使用。但完成鬼畜視頻後將其發佈在公眾平臺上,其受眾已經不是個人,而是社會不特定多數,此時的合理使用情形將不再適用。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該項中的“適當”不應單純以引用數量的佔比來衡量。鬼畜視頻全部是其他視頻的剪輯拼接,並無自己拍攝的內容,但是通過鬼畜創作,新的視頻具有了與原視頻截然不同的思想內涵和藝術表達,其獨創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以引用數量的佔比來衡量這種創作形式,似乎有失公允,應綜合考慮兩部作品的使用目的、內在功能、原作品的轉化性、是否構成競爭關係、是否損害原作品利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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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展趨勢

2018年3月1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文中強調“堅決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編視聽節目的行為”。

可以預見,未來會有更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出臺,對鬼畜視頻等新興文化領域的事物進行規範和指導。

但同時,著作權等權利的過度保護往往會抑制文化繁榮,如何兼顧公平與效率,是一個文明社會的永恆主題,也在考驗著立法者和執政者的水平與智慧。

本文為陳曉勳律師原創,如需轉載請聯繫作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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