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討債務 拘禁他人獲刑

本報訊 近日,順昌縣法院審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因非法討債獲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鑫和謝某智、肖某傑系朋友,2017年2月6日,因被害人林某勝欠謝某智20餘萬元未歸還,被告人王某鑫、肖某傑夥同謝某智(另案處理)將林某勝從其家中帶至謝某智經營的某食品貿易商行內。為索取債務,謝某智將店鋪的捲簾門關閉後對林某勝說不還錢就不要走,並拿出一份40餘萬元《借款合同》和一份林某勝位於順昌縣某處房屋的《租賃合同》要求林某勝簽字,林某勝同意在《借款合同》中籤字,但拒絕在《租賃合同》中籤字。謝某智、肖某傑及王某鑫採取言語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林某勝簽字。後因林某勝身體不適,謝某智才讓林某勝離開。經鑑定,被害人林某勝受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王某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鑫為催討債務,夥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鑑於被告人王某鑫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龔祖雁 陳凱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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