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戀男子遷怒毆打路人獲刑-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黃麗麗 廖冬瑜

失戀男子與朋友喝酒後到碼頭散心,看到一對情侶當街秀恩愛,妒火中燒,於是和朋友持刀砍傷對方。日前,貴港市港北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兩年;責令被告人李某與黃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經濟損失34583.1元。

【案情】2020年3月3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某和黃某(另案處理)飲酒後騎乘電動車來到碼頭。李某因失戀心情低落,這時他看到騎乘電動車緩緩經過的情侶宋某和其女友舉止親密,遂心生不滿,提議打人出氣,黃某表示同意。隨後,李某與黃某追上宋某並將宋某拉下車,遭到反抗後,黃某從自己的電動車上取出1把匕首和1把砍刀,將砍刀分給李某。二人持刀對宋某進行追砍,在一巷子內追上宋某後,將其大腿、右手等部位砍傷。傷人後,李某和黃某逃離現場。經鑑定,宋某的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受傷後,於當天到醫院住院治療,4月9日出院,共住院10日,期間用去醫療費20356.7元。

港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場所,結夥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並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在與同夥達成合意後持刀追趕被害人,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由於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人李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核算,宋某的經濟損失為34583.1元,應由被告人李某承擔。

【法理評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李某酒後隨意毆打他人,致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現,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刑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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