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不一定是強姦,要重視強姦與通姦的轉化。2020法律

“半推半就”不一定是強姦,要重視強姦與通姦的轉化。2020法律

“半推半就”不一定是強姦,要重視強姦與通姦的轉化。2020法律

通姦是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交行為。從理論上講,強姦與通姦不難區分。在實踐上難以區分,是因為證據採信困難所致。

強姦一般發生在沒有第三者在場的場合,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實的現象,這給本罪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所以,在認定強姦罪時,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對雙方平時的關係、性交的時間、地點、環境、女方事後的態度、告發原因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確結論,不能把婦女的“告發”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例如,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敗露後擔心名譽受到損害、夫妻關係惡化或者戀愛關係破裂,或者為了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便將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相反應認定為婦女的行為屬於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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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強姦與通姦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求奸未成與強姦未遂的界限。這裡的“求奸”是指要求通姦,亦即,求奸者主觀上意欲與婦女通姦(意欲通過平和手段徵得婦女的同意),不具有強姦故意;客觀上往往表現為口頭提出要求,或者以舉動進行挑逗,甚至擁抱猥褻,拉衣扯褲;一旦婦女表示拒絕,便停止自己的行為,而不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在區分求奸未成與強姦未遂的界限時,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是否適時停止自己的行為,為什麼停止行為;要考察婦女的態度與舉止。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過程中的拉扯行為認定為強姦中的暴力手段;也不能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婦女同意性交的行為,認定為求奸行為。

2、強姦與通姦的轉化。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事後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這裡不存在強姦與通姦的轉化問題。轉化情形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類型是,起先是通姦,但女方後來不願意繼續通姦,男子糾纏不休,並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顯然,對此應認定為強姦罪。

另一種情形是,第一次性交違背婦女意志,但女方並未告發,而後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性交。以往的司法解釋(《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曾規定,對該男子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不可能在沒有人告發的情況下主動就強姦罪進行立案偵查,所以,在沒有人告發的情況下,即使女方後來沒有“多次自願”與男子性交的,事實上對男子也不可能的以強姦罪論處。問題是,當女方(或其他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後告發男子第一次實施的強姦行為時,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證據表明第一次性交確實屬強姦,恐怕沒有理由否認強姦罪的成立。所以,上述司法解釋存在疑問。

其一,既然第一次性交屬於強姦,而強姦又是公訴罪,理當成立強姦罪。

其二,男子強姦女子後,女子後來自願與男子性交是否達到“多次”,不是決定男子第一次性交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根據與理由。換言之,不可能根據事後的“多次自願”性交,推定第一次不是強姦。

其三,這一解釋適用於共同作案時,會出現不協調現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強姦丁女,甲為主犯,後丁女自願多次與甲性交。如果僅認定乙、丙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而對甲不以犯罪論處,則難以被國民接受。如果對甲、乙、丙均不以強姦罪論處,也不合適。但是,從現實來看,對於上述第二種情形下的強姦罪的認定,的確需要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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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職權的強姦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姦的界限。利用職權進行脅迫,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性交的,構成強姦罪。男女雙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圖,女方以肉體作為換取私利的條件,從而性交的,屬於通姦行為,不能按強姦處理。區分的關鍵在於男方是否利用職權進行脅迫。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4、“半推半就”現象的處置。“半推半就”是就就婦女的意志而言,即婦女對男方要求性交的行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這是一種猶豫不決的心理;也可能表現為違心的允諾、委屈的許可、無奈的順從、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在婦女猶豫不決或心理矛盾時,男子實施了姦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仍應正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違背婦女的意志,把婦女“推”的表示是為婦女羞愧的表現,又沒有明顯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反之,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實際上也違背婦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則構成強姦罪。

【解密中國大案】合集——第1篇至1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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