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不清楚“房屋徵收”和“房屋拆遷”可能會吃虧哈!

分不清楚“房屋徵收”和“房屋拆遷”可能會吃虧哈!

根據小編的經驗,很多當事人是不分徵收與拆遷的,或者是分不清徵收與拆遷的,還有些當事人認為徵收和拆遷本來就是一回事。但實際上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是不一樣的,當事人應當分清楚,實踐中一些政府機關甚至專門將二者混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二者的區別,通過這些區別大家就會明白為什麼政府會混淆二者。

一、房屋徵收和拆遷的含義

房屋徵收是指徵收土地和房屋的行為,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而拆遷的範圍很廣,可能是棚戶區改造、舊城區改造或商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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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者的區別

首先,法律依據不同。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集體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而拆遷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之前適用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現在的拆遷多是民事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

其次,發生的原因不同。法律明確規定了不管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遷則沒有這種要求。開發商按照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予以安置。

再次,補償也是不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而拆遷的補償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完全是開發商和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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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拆遷方和徵收方的權利也是不同的,遭遇強拆後當事人的維權方案也不一樣。在徵收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沒有簽訂協議,徵收方可以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也不搬遷的,徵收方可惡意申請強制拆遷;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是沒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遷的。假設房屋被強制拆遷,被徵收人可以起訴政府,屬於行政訴訟,而被拆遷人針對強拆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報警立案。

實踐中有些政府為了減少自身的糾紛,就退居幕後,授權民事主體以各種名義實施實質上的徵收行為,還有些政府是通過表面上的徵收程序實施拆遷。這樣做的目的有二:以較少的補償拿到地;二是為政府減少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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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關於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的相關問題介紹,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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