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不規範使用的侵權法律風險

商標作為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不僅承載著企業巨大的商譽,對企業發展壯大有著巨大推動作用之外,然而商標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即防止不特定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而侵害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想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必須要通過法定程序申請,否則其無法排斥其他社會主體對該商標的使用,除非其能證明該商標經過其使用已經達到馳名的狀態。然而儘管商標已經註冊,但並不表示該商標權利人使用該商標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風險。本文重點討論註冊商標面臨的侵權法律風險。

一、註冊商標不規範使用的情況

1、超過核定使用範圍使用註冊商標

近日“KM”侵權案可謂佔據了各大知識產權網站的頭條,該案涉案金額之多,涉及面之廣都令人歎為觀止[1]。

具網上新聞媒體報道本案系由北京錦衣堂企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舉報廣州卡門公司未經其許使用錦衣堂公司註冊商標。那麼為何廣州“KM”公司也註冊了“KM”商標仍然會構成侵權行為呢?

據相關資料載明廣州卡門公司卻只在“睡眠用眼罩”上獲得了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在其他類別卻並沒有獲得註冊。而錦衣堂公司卻在第25類“服裝; 嬰兒全套衣; T恤衫; 褲子; 外套; 游泳衣; 鞋; 帽子; 襪; 圍巾等”已經獲得了註冊,取得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商標註冊人超出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範圍而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侵入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廣州卡門公司在其核定領域使用範圍外使用“KM”商標,顯然已經落入了其他權利人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因此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毋庸置疑的。

當然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還有可能面臨行政主管機關對商標的撤銷的行政法律責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故不在贅述。

2、對註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變形使用可能構成侵權

上文已經談到在商標核定註冊的領域之外使用該註冊商標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即使是在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內依舊可以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商標權利人對其註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變形使用,惡意攀附其他商標通過使用已經獲得的一定聲譽,構成侵權行為。

如以下案例【2003】蘇民三終字第008號民事判決書[2]:

被告B公司註冊了“玉虎”和“兔王”商標。原告A公司依法在先註冊了“玉兔”商標, A公司和B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領域也相同。A公司“玉兔”商標通過使用已經在行業內取得了相當大的知名度。故B公司通過對其已經合法註冊的商標“玉虎”和“兔王”經過重新排列組合使用,客觀上形成了“玉兔”和“虎王”的視覺效果。故二審法院在審理後指出指出:雖然“玉虎”與“兔王”均屬於被告的註冊商標,但被告沒有將“玉虎”與“兔王”商標正當使用,而是出於商業目的,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產品包裝裝潢中明顯突出強化了“玉虎”與“兔王”商標中的“玉”和“兔”字形的排列,幾乎完全淡化了其中“虎”與“王”的標示作用,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混淆,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 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 (即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該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因此,上訴案例闡明瞭即使是在某領域已經合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如果不規範使用,仍然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作為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承載著企業的品牌、商譽、廣告宣傳等之功能,對企業的作用毫無疑問是巨大的,甚至會關係的企業的命脈。故規範合理使用註冊商標是企業避免侵權風險的重要一環,切勿因自己已經註冊了商標就肆無忌憚的隨意使用,否則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參考文獻:

1、
http://www.sohu.com/a/234253486_407711

2、【2003】蘇民三終字第00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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