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增值稅發票最清晰的處理辦法來了!

丟失增值稅發票最清晰的處理辦法來了!

發票作為最主要的入賬依據,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對增值稅發票丟失時各種情況做了清晰的處理方法,存檔備用喲!(為明確稱呼,公司主體均稱為“我方”)

一、 丟失我方收到的發票:

(一) 丟失我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 發票聯和抵扣聯同時丟失

由我方向銷售方索取下列材料:

A.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銷售方公章)

B.由銷售方前往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及入賬憑證。

(2) 丟失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3) 丟失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 丟失我方收到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由我方向銷售方索取下列材料:

A.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複印件(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字樣,加蓋公章)

B.銷售方提供的蓋有公章的證明,註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

C.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複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二、 丟失我方開具的發票

(一) 丟失我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由我方向客戶提供下列材料:

A.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B.我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提供給客戶作為入賬及抵扣憑證。

(2) 若僅丟失其中一聯,客戶可憑另外一聯複印件作為入賬或抵扣憑證

(二) 丟失我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1) 如果發票是客戶丟失

我方可提供相應的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我方開具的證明用於客戶入賬

(2) 如果發票是我方丟失

我方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我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三、 丟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

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四、 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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