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對保險代理人監管再提新要求,誰又踩中了違規的紅線?

為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制,進一步整頓保險中介市場,推動保險中介市場深化改革,銀保監會官網16日發佈消息表示,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對保險代理人監管再提新要求,誰又踩中了違規的紅線?

與2018年7月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規定》主要涉及9個方面的變化:

①調整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

②調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 

③修改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表述;

④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規定;

⑤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⑥規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 

⑦調整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 

⑧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⑨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為的約束。

一、對保險代理人的新要求

銀保監會為何突然對保險代理人監管再次加大力度?這與最近市場上一些不良現象密不可分。尤其是

“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這項要求格外引人注目。

銀保監會方表示,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此,對於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採取了從嚴規定。

二、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新要求

除保險代理人外,銀保監會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如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通知書,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二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②違反規定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③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

④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

⑤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

⑥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規範監管機構、人員的職責行為,明確監管責任,也是避免監管亂象的重要措施之一。

寫在最後

可見,國家對於保險市場予以了高度重視,也在積極採取措施,不斷加強監管力度,維持市場秩序,讓保險消費者享受更公平的保障待遇,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險消費者們則需要學會分辨並選擇靠譜的渠道購買保險,如遭遇違法亂紀現象,也要及時通過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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