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官法》實施後,想辭職的要小心這條規定!

新《法官法》實施後,想辭職的要小心這條規定!

法官法其實沒多大意思,目的不是保護法官權益,而是為了宣告司法改革的成功。否則不會2018年修改,2019年又修改。

尤其搞笑的是一旦涉及到法官的職級、待遇、退休保障,法官法都寫了一句“另行規定”。也就是法官法不管這些,等其他法律吧。

但是裡面有個實在問題,可能以後會實際的制約法官,就是法官離職的程序化和制裁。法官法固定了離職程序,但這個程序模糊的很,核心的決定權可能是各級法院掌握,會實際造成法官無法離職。

我們分析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法官離職要申請,但是需要經過所在法院的批准,不同意的不能離職,強行離職可能會被開除,而開除了就不能擔任代理人,意味著不能做律師。

可以看一下法條,《法官法》34條規定,“第三十四條 法官申請辭職,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經批准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根據這一條,法官可以申請辭職,但是得經過批准,誰批准沒說,肯定是庭長、院長。現實中如果這些領導不同意,法官肯定沒辦法辭職。所以這一條看似可以辭職,但是實際上非常容易受到實際權力的制約。

同時36條的第3款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這條是新加的,看似輕描淡寫,但是卻真的可怕。按照這一規定。法官被開除了相當於被處分了,就終身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代理人。雖然沒說不能做律師,但是不能做代理人意味著斷了財路。

未來律師法的修訂很可能會跟進這一條,限制被開除法官的執業路徑。

那麼實踐中我們試想一下,如果A法官要辭職,他寫了申請,領導不批,結果A法官鬧情緒。領導就會威脅,不好好工作犯了錯誤就開除你,讓你走了也沒地方去。這時候A法官怎麼辦?只能無可奈何了。

所以法官法裡增加了36條第3款,可能影響很大。以往法官想離職了,有資格跟領導談條件,最起碼消極怠工,鬧情緒是可以的。

但是36條3款之後,實際上給了領導們一把利劍,可以威懾要離職的法官,在沒離職之前老實點。領導想批就會批,不批你離職你也別鬧,因為他們可以開除你。

以往的管理表明,法官法是無用的。每當要適用這個法律的時候,不是追責就是辭職。相信以後再用到這個法律的時候,基本都是要限制法官的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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