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能否全權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離婚案件中能否全權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夫妻矛盾

離婚案件中,原、被告當事人都可以委託律師或者是當事人的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可能損害被代理人權益的、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作為代理人的,不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因此,對於離婚案件中,可以委託以下人員作為您在離婚案件中的代理人:律師或者是您的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離婚案件中能否全權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訴訟

離婚案件由於相比較其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除了委託了代理人代為出庭之外,還要當事人也當庭參加訴訟。因為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只能進行一定的訴訟行為,比如起訴、應訴、上訴,發表訴訟意見,但是對於婚姻的實質問題,不能代表當事人獨立表示是否同意與不同意,而這些問題也只能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自己來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行館規定,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除了為精神病人的、下落不明的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以外,應當出庭參加法庭審理,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明確是否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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