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優化、裁員、辭退、協商離職?N、N+1、2N、2N+1,賠償金這麼算

由於經濟下行和新冠疫情的雙重壓力,很多身邊的、頭條的朋友丟了工作,和畢業生一起加入求職大軍,這其中相當大的比例是被優化、裁員、辭退或協商離職的,

賠償金怎麼計算合理合法?N、N+1、2N、2N+1怎麼定?什麼依據?小申子用一篇文章清晰明瞭的告訴大家,讓勞資雙方徹底避免“糊塗賬”!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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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人必備技能--補償金怎麼核算

核算基數

基數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注意是稅前收入(含績效獎金、津貼補貼、年終獎等)。

如果在職不滿12個月,按實際月數核算,非完整月的可以忽略。如果平均工資超出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則按社平工資的三倍核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核算年限

年限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也是1個月,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

離職後回聘人員要重新計算,不能合併計算。

平均薪資高於上年度社平工資三倍,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例如H君2007年4月28日入職某公司至今,當前雙方協商離職,他目前薪資20000元,當地社平工資5000元,單位支付補償金會按照15000元的標準,N只能是12年,非實際的13年。

小申子觀點,即使跨2008年,超過社平三倍的依舊雙限(基數、年限)。不超則分段計算再相加。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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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核算依法、合規

沒有賠償金的情況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1. 雙方協商一致;
  2. 員工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 試用期內提前3日書面通知單位(非3工作日);
  4.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二、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1. 員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此處劃重點)
  2. 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 員工重複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勞動合同終止的

  1. 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用工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
  2.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 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5.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6. 原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不與單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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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錄用條件要有“實錘”

賠償金N的情況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

一、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1. 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保護;
  2. 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
  3.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4. 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員工權益;
  5. 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讓員工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確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 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工作;
  7. 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二、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1. 雙方協商一致;
  2. 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或協調的崗位,單位提前30日書面告知;
  3. 員工不勝任,經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單位提前30日書面告知;
  4. 勞動合同確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單位提前30日書面告知。

三、單位經濟性裁員的

  1. 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 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4. 其他因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四、勞動合同終止的

  1. 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簽;
  2. 合同期滿,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者不同意;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
  4. 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 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 因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7.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8. 勞動合同期滿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員工不與單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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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可以隨意“炒魷魚”

賠償金N+1的情況

“1”是代通知金,非賠償金

代通知金核算按照員工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受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賠償N+1:

  1. 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或協調的崗位;
  2. 員工不勝任,經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
  3. 勞動合同確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其他情況,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賠償金2N的情況

有且只有單位違法解除、終止關係時支付2N,即:

  1.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賠償金2N+1的情況

法律層面,沒有2N+1的情況!

要麼就是違法解除2N;

要麼就是合法解除,那三種情況下,頂多是N+1。

你要說給了2N+1,N+一大把,良心單位,給我介紹介紹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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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金備用圖_小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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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掌握賠償金核算辦法--小申子出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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