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學的方法參透所謂的“華為251”案

用科學的方法參透所謂的“華為251”案



華為離職員工“L先生”的案子過去已經有半個多月了。這個事件媒體上爆發後很多人想請我談談看法,但我想一直等著,一是這段時間特別忙,客戶非常多,二是要談這個案子必須等媒體平靜下來以後才好談。並且,如果別的媒體和相關方能說清楚,我就不用說了,如果大家都說不清楚,我再來用科學的方法解決。這樣才能更充分展示科學方法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確會是超越常人的。亞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學》一書中在談到智慧的定義時說:“誰能懂得眾人所難知的事物我們也稱他有智慧(感覺既人人所同有而易得,這就不算智慧)”。但是,人們常常是以普通人的感覺來認識世界,它不成為智慧不是因為人人所同,而是因為這樣很容易存在人天然的認知機制誤差。


​一、確立科學的方法


什麼是科學的方法,我把它定義為以數學和測量兩大工具為基礎的認識體系

。測量方法是什麼?當我們看不清月球上的細節,從而爭論不清楚月球上某個位置是什麼時怎麼辦?那不是去憑個人感黨直接去爭論,而是必須要找到一個分辯能力更高、誤差更小的望遠鏡,把相應的地方看得更清楚,這樣問題很容易就解決了。所以,我們現在就得找到分辯能力更高、誤差更小的分析方法,來看清楚這個問題的本質。

這個問題人們之所以產生爭論,是因為一上來就感覺這是一個離職員工的勞資糾紛問題。既然是勞資糾紛,並且法院都裁決了對L先生不予起訴,讓人感覺是L先生贏得了官司。既然如此,那就是華為敗訴了。既然華為在勞資糾紛中敗訴了,那就像農民工欠薪一樣,就得給補償。所以,很多人同情L先生,指責華為,就是基於這種感覺。


二、本案不是農民工欠薪案


明確這個感覺的偏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無論對華為如何看待,這個公司畢竟與一般的包工頭是有區別的,L先生也不是農民工。我曾是業內長期工作過的人,與大量華為離職的員工以及與華為打各種交道的人都有很深的聯繫。客觀地說,華為的員工待遇尤其是對離職員工的待遇是所有中國公司中最好之列的。即使在全球範圍之內,與發達國家相比,華為也不算差。有沒有比華為員工待遇更好的案例呢?當然有了,後面我們會談到。今天華為是不是還完全保持這種狀況我們先不談,至少歷史上非常長的時期一直是這樣。我們先不去深入討論難以找到面向吃瓜群眾很清晰明瞭的證據來證明華為具體收入、福利和離職員工待遇的一般數據(這些也屬華為公司內部的人力資源商業機密),而只以本案法院出據的正式判決為依據來計算推導就足夠說明問題了。

本案關鍵事實是L先生的HR上司何先生等人通過私下方式給了L先生“名義上”的離職補償33萬餘元,扣除稅後實際支付的是30萬餘元,這筆錢是怎麼構成的大家都知道,就不細說了。這涉及到n+1和2n兩種不同的補償方式。公司已經給了n+1補償,細節法院判決中沒說,很多網絡文章中有分析,我們也不再討論,與我們的分析無關。顯然,這個30萬餘元是L先生以2n的補償方式爭取的。那麼,因為公司已經給n+1了,這個30餘萬算什麼呢?應當是2n-(n+1)的補償部分,等於n-1。L先生工作了12年,所以n-1=11。也就是L先生月工資乘以11等於33萬餘元,他的月工資就是3萬。法律上支持L先生的是他的一段協商補償時的錄音,錄音中表明HR經理以及其他幾位同事是儘量保持友好態度勸說L先生接受這個補償額,那就是說他要的很可能是比這個更高。並且,一般在計算離職補償時並不會是實際工作時的全額工資,而是隻算法律上足夠的部分。所以,L先生工作時的工資應當是在3萬以上,根據有些傳出的數據分析,可能在4.47萬。為了避免太刺激網友們,我們就以最保守且有法院判決書數據支持的3萬來分析吧。只要算清楚這個帳以後,我們再來問一個問題:那些把L先生當農民工,要為他爭取權益的網友們,你們每個月工資是多少?能超過他一半1.5萬的同學們請舉一下手,能有一半的網友達標嗎?順便說一下,2018年深圳平均工資9738元,是L先生的三分之一以下。

L先生在華為工作時被欠過薪嗎?沒有。

L先生離職時n+1補償欠過嗎?沒有。順便問一下,離職時拿到過n+1補償的同學們請舉一下手。

一般人極難拿到的2n補償部分,不管是HR個人出的錢還是他挪用的活動經費,L先生拿到了嗎?他在離職時就拿到了。順便再問一下,離職時拿到過2n的同學們請舉一下手。

試問一下,那些想為L先生爭取權益的人,你們有L先生這樣的“本事”獲得這樣的實際權益嗎?敢說能的同學們請舉一下手。能超過1%嗎?

那麼就奇怪了,你們想為L先生打抱什麼不平?想為L先生爭取什麼權益?所以,網友們該明白為什麼我一直不說話,等大家平靜下來再說嗎?

有人可能會講,支持L先生的很多大V們,人家的收入可是很高噢。那我們就來算一下,L先生月薪3萬以上,最後一年在華為拿到手的僅工資部分會有30萬以上,n+1部分,2n的30萬。先不提其他在職時的福利和後面的國家補償,這已經有70萬了吧。各位大V們,你們一年收入能過70萬的請舉一下手。

當然了,有網友肯定會提到,他可是被舉報並被羈押了251天,這也就是把這個案子稱為“251”的來歷,那我們就來談清楚這個問題。


三、251問題


L先生2n部分的補償不是正常的,所以與此相關的人員都被華為舉報了,只是L先生被羈押了法律流程上最長時間的251天,而其他被舉報的員工被羈押後很快取保候審,被保釋了。在法院最後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之後,L先生最終獲得國家補償10.7萬。引起很多人爭論的核心就是這個251天。對這個問題到底如何看待呢?那就要首先追問這樣幾個問題:

L先生個人及其律師有沒有對用滿251天時間有任何質疑?從所有公開的信息中我們沒有發現他們對此有任何質疑。

有沒有對10.7萬的補償是否足夠質疑過?好像沒任何人質疑過。

有沒有人深入追問用滿251天時間,華為是否在裡面起過作用?好像也沒有人去追問這個問題。也沒有任何人說華為壓制過不讓L先生保釋。

為什麼L先生沒有保釋呢?保釋是需要自己先提申請,不是羈押的單位主動給的,L先生沒有說過他是否申請過保釋,也沒有任何人質疑過L先生是否申請過保釋。251天羈押對L先生意味著什麼?失去251天的人身自由。不過上班好像也不太自由噢,區別只是上班需要開車擠車,被羈押嘛,這些全都省了。

L先生抱怨過羈押所裡的伙食不好嗎?從來沒聽人說過噢。可能是比華為食堂差點,但也沒什麼可指責的。如果以每天伙食費50元,每天住宿費150元算,羈押251天就是省了(50+150)×251=5.02萬,加上10.7萬國家補償,相當於又掙了15.72萬。如果申請保釋呢?無論案子結果是什麼,基本上不會有補償,而且申請保釋還得交錢。至於交多少,這裡只提醒大家起點是1千元,至於L先生需要交多少才能獲得保釋嘛,真有興趣的網友自己去查吧。

那被羈押是有名譽損失的啊?試問一下,被羈押一星期,和被羈押251天,名譽損失有區別嗎?這個嘛......當然有區別,不過只是量的差異,好像也沒有太大區別吧。如果案子贏了呢,免費吃住251天,還可以有補償。如果案子輸了要坐牢呢,那就算提前“加班”,後面就早點結束。既然什麼事兒不用幹就有補償,那當然就是被羈押得時間越長補得越多,道理簡單之極。無論結果是什麼,這麼決策都是有利的。所以你就該知道L先生為什麼不申請保釋用滿251天了吧?

所以呢,L先生畢竟是在華為工作了12年的工程師,賬算得夠細緻吧!並且一早就請了專業的律師。如果網友您“本事”還趕不上人家,身邊又沒有專業的律師幫助,就不要太自作多情了,還想要替人家操心啥?你替人家爭取權益得首先知道人家合法權益真受了什麼侵害,真心要什麼。您們認真研究過L先生真想要什麼嗎?不知道吧。後面我會告訴大家的。首先連人家想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在那裡瞎吵吵啥?


四、更深入的法律分析


法律是要有證據的,最後決定案子結果的關鍵證據是什麼?是L先生在協商30萬補償時的錄音。這個錄音是華為安排錄的嗎?不是。是HR的何先生安排錄的嗎?不是。是美國安排錄的嗎?好像也沒人這麼認為。事實是L先生自己錄的,也是他自己拿出來的。錄音內容是什麼對我們的分析來說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充分說明L先生提前就做了精心的法律準備。其他的錄音還有嗎?我們不知道。但肯定華為公司和HR的何先生他們沒有,因為如果有的話他們就拿出來了。居然還有人認為這個案子是華為設計先給L先生30萬,而後陷害L先生坐牢。別整天想美事兒了,有大方到這種程度的公司嗎?L先生還有別的錄音嗎?不知道,但即使有肯定也是對他不一定有利的。有沒有是一回事,是否願意拿出來是另一回事。

這麼一看,大家都在爭啥呢?爭得那麼起勁。是指責華為不該起訴嗎?好像沒有人質疑過。那還爭什麼?最後才發現爭的是華為回應這個事情的公開答覆語氣有點“冷冰冰”!當我們用科學的方法拿著放大鏡把這個事情簡單地一照,是不是覺得人們爭得實在是太荒謬了!

就在幾年前,大量農民工欠薪的案例引起了媒體和網絡的一片討伐,最後政府出臺多項政策,對欠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最後這類案子雖然不能說絕對沒有,但基本上在媒體和網絡上很久沒聽到過了。在我所遇到的幾乎所有相關案例中,農民工的工資都是作為最高優先級被解決的。這已經不完全是經濟問題和民事問題,而是被各地政府當成政治問題來處理。人們壓抑了很久的正義感實在是無處宣洩,現在突然聽到華為這麼個大名鼎鼎的公司居然有勞資糾紛問題,就像積壓了太久能量的火山一樣想都不仔細想下就突然噴發出來。但千萬別搞錯了,畢竟公司是華為,L先生是月薪3萬以上的工程師,這可不是農民工欠薪那樣簡單粗暴、很容易就搞清是非的案子,它們之間的性質是非常不同的。人們只是在關注n+1,2n,從勞工權益角度來看,最重要的是他們要乘上的基數,就是月工資。如果華為只給法律規定的最低薪資標準,違法嗎?一點都不違法。深圳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工作12年,n+1是2.86萬,就算2n也只是一次性補償5.28萬。而如果每月給3萬,1個月收入就超過n+1,兩個月就超過2n了。農民工欠薪,欠得是別人每個月都必需要有的基本生活保障。而這個離職補償,主要是離職時一次性的收入。第二個重要區別是:華為有欠薪行為嗎?沒有。離職補償上有違法行為嗎?沒有。2n是一定要給的嗎?不是。可是L先生僅從數字上來說連2n也拿到了,並且在事後他因為這個錢不是公司給的,會退還給自己原來的同事嗎?基本上是不會的。

有些自認為聰明的人將該案與美國辛普森案相提並論,但它們之間是完全不同的。華為公司的20萬活動經費被貪汙了,唯一受益人是L先生,這個事實是清楚的。根據2017年11月4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三百八十三條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個“數額巨大”的標準就是貪汙數額在20萬以上300萬以下。所以,這個罪行如果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是很重的,可能是三年有期徒刑。至於這個責任該由涉案的哪個人來承擔,這要根據法律流程來確定。華為公司為何要那樣回覆該案?因為L先生成功免於受到刑責,致使華為的舉報在法律上未能成立,這超出了華為公司的預料,並反過來使華為陷於很被動的地位。那麼,一個很簡單地證明華為在法律上沒有問題的方法就是:L先生反過來告華為,最後法律上也不能成立。所以華為要鼓勵L先生來反訴華為,但L先生顯然並沒有這麼做的計劃。 所以,這和語氣是不是冰冷沒任何關係。從法院的判決上來說,L先生甚至是可以反過來要求華為公司道歉的。但我們看到,提華為公司應該道歉的全是局外人,L先生明確過要求華為公司道歉嗎?也沒有,L先生不可能提這個要求。因為事實很明顯,美國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和她妻子之間“侵害與被侵害”的關係從法律上並沒有最後確認,無論公眾是怎麼認為的。而在華為離職案中,華為與這幾個員工之間侵害與被侵害的關係已經是事實,並且L先生是該案唯一的受益人也是事實。只是這個侵害的責任該由涉案的幾個人員中的哪些人來承擔的問題,現在法律上並沒有最後確認,無論公眾是怎麼認為的。只是L先生成功免除了法律責任,這也正是本案奇特之處。


五、不要老想證明自己比250多1點


表面來看,L先生在法律上顯然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否意味著這值得鼓勵,當然不是。L先生肯定是要付出慘重代價的,因為很顯然,他是以將在華為曾經的個人職業生涯資源挖掘乾淨的思路在操作。這樣的結果不僅是將其在華為的資源挖掘乾淨,而且是將其所有個人職業生涯資源都接近於一次性挖掘乾淨。華為是否有可總結經驗教訓之處呢?當然也有。華為一開始是否應該採用舉報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這個也可以並且我認為應該深入討論。這些本文後面還將談到。

我們在這裡只需要說的是,分析到這裡我們就該明白,本案中顯然最慘烈的就是何先生以及其他幾個同事了。他們不是本案所涉錢款的受益人,從法律上說卻可能要承擔3年的牢獄之災。甚至HR的何先生個人最終承受了30萬的實際損失。由此就會明白L先生或支持他的人為什麼會不斷提醒與何先生相關的華為公司部分員工或部門“業績造假問題”,這就是要非常含糊地在人們頭腦中建立“他們是有罪”的印象。但無論對他們“業績造假問題”如何看待,如果要問何先生他們是否應該因本案中承受3年的牢獄之苦,我相信絕大多數人會馬上感到:這實在是太重了。因為第一、這與一般的純為自己佔有公款的貪汙行為還是有本質區別的,畢竟這是一個涉及員工離職的過程中出現的事情,這是一個政策性非常強的問題,第二、他們不是本案的受益人,第三、何先生事後已經自己補上了20萬公司的活動經費,第四、何先生本人成了本案最終唯一的實際受害者。所以,作者在這裡想先表達這樣一個看法,期待華為公司撤銷對何先生以及他們這幾位同事的舉報,而改為以其他的公司內部制度作適當處罰。

我們當然要依法行事,但企業的經營絕大多數問題不是法律能夠解決的。為農民工欠薪奔走呼號的輿論是成功的,但在該案中,如果不冷靜深入地把這個問題講清楚,以為是帶著正義感的、以保護勞工合法權益的媒體輿論,很可能會造成非常糟糕的相反實際後果。這也是我為什麼最終還是要站出來用科學的方法把話講清楚的原因所在。很顯然,如果在此事上過度去指責一個在勞工權益甚至就是離職問題上處理得屬於最好之列的公司,會給中國企業界造成一個非常惡劣的印象:反正我給員工再好的待遇也沒用,社會大眾認知水平就這樣,索性就優先以合法合規為主,但儘可能壓低積極性的獎勵待遇。另外他們很可能會得到的一個教訓是:對於潛在的L先生,儘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將其辭退,以絕後患。但問題是如何才能確定還在公司工作的員工誰是未來的L先生呢?這很可能使大量普通員工職業生存環境變得非常兇險。其中就大量包括那些同情和支持L先生的網友們。

本案唯一受益人成了受那麼多人同情和支持的人;本案最初受害,後來已經追回損失的華為公司成了主要被指責的對象;本案唯一真正實際受害的何先生等卻幾乎被完全忽視。為什麼老是將本案稱為“251”?就是太多人老想證明自己比250多1點,但事實上真未必就能多那麼1點。很多人在爭這個案子中誰是弱者,為什麼要爭一個弱者呢?因為有了弱者人們就好去同情、好去為他爭取權益啊。L先生是弱者嗎?一個能為自己權益爭取到如此充分,而且從一個明擺著自己是唯一受益人的案子中居然成功脫身,還一度引得社會廣泛同情的人會是弱者?華為是弱者嗎?一個能以公司與世界上最強大的美國硬抗,而且現在看來真的很可能抗過去的企業會是弱者?那最弱的就是何先生和他的幾位同事了。但一想到他的收入比已經讓網友們受不了的L先生還要高很多,引起的可能就更是“羨慕嫉妒恨”,而不是同情,各位網友就先省省心吧。唯一可能的弱者是不是就只剩下同情L先生、想要為他奔走呼號、想要為他爭取權益的網友您們自己了?

遇任何事情一定學會先用科學的方法分析問題,不要一時衝動上來就隨便發言。


六、分配方式問題

分配是一個經濟學的基本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本文不可能太展開來談。但需要說明幾個基本概念的區別。我們一般都認為應當是“按勞分配”,但具體怎麼個“勞”法是有很大區別的。有“按功勞分配”“按苦勞分配”“按法勞分配”,實際上還有“按告分配”“按鬧分配”“按撈分配”,甚至還在本案中還出現了奇特的“按牢分配”

  • 按功勞分配。就是為企業實際創造了效益,創造了好的產品、定單、收入、回款、為客戶提供了好的服務,以此為基礎獲得分配。
  • 按苦勞分配。就是做了很多企業需要做的工作,但說不清有什麼最終業績。它們與新研發的產品,新增的定單說不清有什麼直接幫助。如打掃辦公桌、寫文檔、送文件、復件資料......總之是常被職場稱為“雜事”的一些工作。不管有沒有最終的業績,總之做了這些事情,甚至是在做工作的過程中真的承受了很多不得不承受的環境困苦,那也是應該有相應收入的。L先生是否有按功勞分配或按苦勞分配,這個外人就不好說了,只有公司、部門員工和他自己可以參與爭論去。
  • 按法勞分配。這個“法勞”就是從法律上說“勞動”了,但是不是有功勞或苦勞在法律上是無法確定的。就算出工不出力,什麼活也沒幹,甚至常常幹一些負面的事情,但只要按法律來說還是在公司出勤了一天,就得在法律意義上算有一天的“勞動”。問題就在這裡:如何區分“法勞”與“苦勞”“功勞”,這個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只能是通過企業管理來解決。另外,即使沒有任何功勞和苦勞,給予法勞的分配也是有一定基本合理性的。人總得吃飯,得活著,如果勞動能力不強或暫時喪失等,作為基本的生存權力應該被保障。只是需要明白,法律能確定的“法勞”只能是保障最基本限度的生活所需要的收入,以及一些所有人都應當能享受到的國民福利等。如果有人把法勞當成主要收入來源,或者想通過它們來發財,這可能就會導致對法律勞動權利“開發利用過度”的一系列問題。
  • 按告分配。這個可能就更為複雜一些了。舉報了真正的問題,並且提出了有效的解決辦法,這可能受到公司高度的讚賞和升職加薪的獎勵。如果告得不一定到位,是一些可告可不告的事情,這就有些兩可。而如果是告一些沒影的事,甚至告一些有貢獻的人,這就成誣告,可能受處罰了。即使告得是一些兩可的事情,告不成不會是不成就算了,很可能告不成就成仇人了。因此,告的結果很可能是會處於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態:天上,地下18層地獄。顯然,L先生還在公司時是想按告分配,結果被分配到地下18層地獄了。那麼他告的對不對呢?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一說到“造假”,那就是最高價值觀的誠信問題,那還得了,肯定是要處罰啊。不過L先生告的這個業績造假是怎麼回事情呢?假設一個部門的年度目標是一個小目標1億,可最後實際完成了9700萬,只差300萬。只差300萬沒有完成目標也還是“沒完成目標”,目標完成的各種獎勵就沒有了,部分活動經費沒有了。那怎麼辦呢?只差這麼一點點.....把來年的完成額“借用”300多萬不就算完成了嗎?這樣的做法公司當然是明文禁止的,因為如果容許這麼搞那就沒邊了,成了可以永遠“借新債還舊債”,任務永遠都可以完成了。但有些時候管理是制度也是藝術,如果眼睜睜看著部門兄弟姐妹們辛苦了一年,就因為年景不好差這麼一點點,讓大家福利嚴重受損,也影響士氣。所以就做點文章,反正部門內的兄弟姐妹們都是得好處的,大家來年加把勁把窟窿補上也就得了。哪會想到部門內得好處的人裡真有“不開竅”的。如果告得問題是研發造假,可能出來的產品影響最終用戶利益,這樣的告當然是完全正義的,支持它沒有任何疑問。可這個也是在相對灰色地帶為自己部門員工爭點福利的事情,如果沒人告,那就自己內部解決掉了,但如果真有人硬要擺到桌上來說呢?那肯定是“造假”無疑。既然是“造假”且已經被公開擺到桌面上,那就必然要嚴格執法。這種問題就屬於“兩可”——可告可不告的事情。因為這種事情人們想當然地以為部門內部員工肯定都是會感謝領導為自己努力爭取利益,所以問題就會普遍一些,哪裡會想到得到好處的自己部門員工還會去告。但找不著真正問題去告,又想按告分配的,當然就比較容易挑到這種問題,所以也不奇怪。

分配問題在任何時候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事情,也很難有絕對準確的制度來做到絕對完美。無論制度上怎麼規定,總會留下一些相對模糊的地帶。

  • 按鬧分配。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會哭的孩子有奶吃,但還是要做更準確的區分。最好能在自己有功勞的時候,或在苦勞比較多的時候,適當地爭取自己的待遇。這是良性的,並不屬於“鬧”。如果不是建立在按功勞分配和按苦勞分配的基礎上,按適度的法勞分配也可以。但如果只是以法勞分配為理由,要求到比按功勞分配還多的利益,這就是“鬧”了。

其他就不用再細說了。

管理好的企業一定會更充分體現按功勞分配,至少按苦勞分配,因此才能鼓勵人們“建功立業”。依法依規照顧到按法勞分配。鼓勵按告分配一定要非常精準,避免出現偏差。對按鬧分配一定要區分清楚,一定不要影響按功勞分配。


七、L先生想要什麼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明瞭,只是人們內在的認知誤差嚴重干擾了看清問題的真相。L先生自己都說得很明白了,只是“想和任總談一談,也就一杯咖啡的時間”。對這個事情很多人可能一頭霧水,不知如何理解。還有人說任總時間很寶貴,不能和每個人都喝咖啡。話這麼講不能說錯,不過好像也不是太合適,人家L先生可以說自己時間也很寶貴啊?其實很簡單,我們就來看看從純粹理論上說如果見面在一杯咖啡的時間裡能談些什麼。

1. 沒有任何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工作了12年離職了,又經過了一段不愉快,純粹與老領導拉拉家常,敘敘舊,化解一下氣氛。這個很合理吧?......這個嘛!好像也不能說有什麼不合理。可是呢......任總與他也沒什麼太多直接工作交道,要敘舊應該找他原部門領導和同事去敘好像更合適一些。

2. 對華為的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以便華為公司以後改進,甚至包括再告一些人......這個嘛!好像也不能說有什麼不合理。可是嘛......在華為工作都12年了,能提什麼合理化建議早就該提了,能告的也都告得差不多了。

3. 為自己再爭取更多利益。這個嘛......好像是有些“想太多了”。

4. 那只是為了要走下喝咖啡的形式?因為華為內部有這個不成文的管理習慣——“與任總喝咖啡”,可以是公司內的任何員工,也可以是公司外面的人。通過這種非正式的活動,公司高層可以直接聽到很多潛在的信息和建議。但這個總不能只是為走形式而走形式吧?終於明白了——喝咖啡啊!喝咖啡是L先生請客還是AA制?當然是任老闆請客了。你看,又多掙了一杯咖啡。如果喝到飯點了呢?說不定任總又一起請吃個盒飯。所以,這就是(1+1)了吧。

理論的完備性來考慮,除了以上可能性,還有其他的嗎?如果有,大家再想想提出來。

這個(1+1)當然實質性內容不多了,可如果能事實上成行,那就成一筆無形資產了。那不是後面就會有人排著隊與L先生喝咖啡,喝到飯點再請一頓,從而不就成n*(1+1)了嗎?甚至於,僅僅是說出“只想與任總談一談,也就一杯咖啡的時間”,事實上就可形成n*(1+1),只是n沒那麼多而已。所以大家知道L先生以“將這一段職業生涯資源充分開發”戰略指導下,真正想要的是什麼了嗎?只有充分理解“客戶需要”,明白了人家想要什麼,才能知道真正能幫到別人的正確方式是什麼——就是別去壞別人的好事,等n*(1+1)都實現得差不多了,我們再將道理講清楚。好多10萬+文章就是有(1+1)以後才寫出來的跡象。可人們吵吵得太快太多太亂,是不是把L先生真有可能與任總一起喝咖啡的好事給攪黃了?

這個世界上250真多,多到什麼程度,好多好多10萬+!


八、比華為做得更好的案例


曾有一非常著名的國外公司,就稱其為L公司吧。在其破產後很多員工加入到了中國公司,有一次在其他新同事面前大談L公司的曾經的福利是多麼的好:

所有員工,即使是前臺、清潔工,只要乘飛機超過6小時以上,必須乘頭等艙——別看錯了,不是“可以”,而是“必須”,以免影響公司形象。

所有員工出差,必須住四星級以上酒店。注意也是“必須”,而且是“以上”,不是“以下”。

總監及以上領導出差,可以乘公務專機。是公務專機、專機、專機,重要的事情得重複三遍。

n+1,2n什麼的根本就不是問題。

......

所有原中國公司同事瞪大眼睛、張大嘴巴、停止呼吸等他眉飛色舞地說完後,突然大家也都眉飛色舞、笑逐顏開、異口同聲地說:啊,終於明白L公司為什麼會破產了。


九、華為公司應當吸取什麼教訓


.....這個其實不用我們操太多心了,華為肯定會從中吸取各種教訓的。我們只想說的是:因為這個案子人們對華為可能不一定完全客觀的指責,無疑會給華為帶來一定的干擾。只是希望能認識到不要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把對問題的解決無形之中擴大化到還在職的盡責員工身上。畢竟像本案主角這樣的“人才”也是不多見的。華為心態就放平和一點,就當成為能出現這樣的“人才”感到自豪吧。


十、其他公司應當吸取什麼教訓


可曾想過就在幾年前,華為的管理被幾乎所有人視為聖典。任何事情一旦被神聖化就可能產生認知的偏差。我對華為的管理在過去有過一些客觀的批評,很多人就認為華為怎麼能被批評,但越是這樣盲目崇拜偶像的人,越是會在此案中走向另一個極端。很多時候不是哪個公司的問題,而是來源於人性。例如,有些人力資源管理是通過業績和價值觀兩個維度把人分成四個象限:

業績好價值觀也好,業績不好但價值觀好,業績好價值觀差,業績差價值觀也差。過去認為比較難處理的只是業績好價值觀差,但對業績不好價值觀好的人認為還是可繼續留用的。問題就在於,業績不好的你怎麼知道價值觀就永遠會好?如果沒有業績支撐,就很難獲得按功勞分配,長期沒有按功勞分配、又不想太苦勞的人,就可能會去想別的辦法、動別的腦筋。業績好但價值觀不好,“價值觀不好”怎麼體現?這很容易變成辦公室內鬥的藉口,將能人都擠走。

一篇文章並不能道盡管理的一切奧秘,無論何時,科學的認識方法是提升管理的唯一有效途徑。


用科學的方法參透所謂的“華為25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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