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的方法参透所谓的“华为251”案

用科学的方法参透所谓的“华为251”案



华为离职员工“L先生”的案子过去已经有半个多月了。这个事件媒体上爆发后很多人想请我谈谈看法,但我想一直等着,一是这段时间特别忙,客户非常多,二是要谈这个案子必须等媒体平静下来以后才好谈。并且,如果别的媒体和相关方能说清楚,我就不用说了,如果大家都说不清楚,我再来用科学的方法解决。这样才能更充分展示科学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确会是超越常人的。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在谈到智慧的定义时说:“谁能懂得众人所难知的事物我们也称他有智慧(感觉既人人所同有而易得,这就不算智慧)”。但是,人们常常是以普通人的感觉来认识世界,它不成为智慧不是因为人人所同,而是因为这样很容易存在人天然的认知机制误差。


​一、确立科学的方法


什么是科学的方法,我把它定义为以数学和测量两大工具为基础的认识体系

。测量方法是什么?当我们看不清月球上的细节,从而争论不清楚月球上某个位置是什么时怎么办?那不是去凭个人感党直接去争论,而是必须要找到一个分辩能力更高、误差更小的望远镜,把相应的地方看得更清楚,这样问题很容易就解决了。所以,我们现在就得找到分辩能力更高、误差更小的分析方法,来看清楚这个问题的本质。

这个问题人们之所以产生争论,是因为一上来就感觉这是一个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问题。既然是劳资纠纷,并且法院都裁决了对L先生不予起诉,让人感觉是L先生赢得了官司。既然如此,那就是华为败诉了。既然华为在劳资纠纷中败诉了,那就像农民工欠薪一样,就得给补偿。所以,很多人同情L先生,指责华为,就是基于这种感觉。


二、本案不是农民工欠薪案


明确这个感觉的偏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无论对华为如何看待,这个公司毕竟与一般的包工头是有区别的,L先生也不是农民工。我曾是业内长期工作过的人,与大量华为离职的员工以及与华为打各种交道的人都有很深的联系。客观地说,华为的员工待遇尤其是对离职员工的待遇是所有中国公司中最好之列的。即使在全球范围之内,与发达国家相比,华为也不算差。有没有比华为员工待遇更好的案例呢?当然有了,后面我们会谈到。今天华为是不是还完全保持这种状况我们先不谈,至少历史上非常长的时期一直是这样。我们先不去深入讨论难以找到面向吃瓜群众很清晰明了的证据来证明华为具体收入、福利和离职员工待遇的一般数据(这些也属华为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商业机密),而只以本案法院出据的正式判决为依据来计算推导就足够说明问题了。

本案关键事实是L先生的HR上司何先生等人通过私下方式给了L先生“名义上”的离职补偿33万余元,扣除税后实际支付的是30万余元,这笔钱是怎么构成的大家都知道,就不细说了。这涉及到n+1和2n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公司已经给了n+1补偿,细节法院判决中没说,很多网络文章中有分析,我们也不再讨论,与我们的分析无关。显然,这个30万余元是L先生以2n的补偿方式争取的。那么,因为公司已经给n+1了,这个30余万算什么呢?应当是2n-(n+1)的补偿部分,等于n-1。L先生工作了12年,所以n-1=11。也就是L先生月工资乘以11等于33万余元,他的月工资就是3万。法律上支持L先生的是他的一段协商补偿时的录音,录音中表明HR经理以及其他几位同事是尽量保持友好态度劝说L先生接受这个补偿额,那就是说他要的很可能是比这个更高。并且,一般在计算离职补偿时并不会是实际工作时的全额工资,而是只算法律上足够的部分。所以,L先生工作时的工资应当是在3万以上,根据有些传出的数据分析,可能在4.47万。为了避免太刺激网友们,我们就以最保守且有法院判决书数据支持的3万来分析吧。只要算清楚这个帐以后,我们再来问一个问题:那些把L先生当农民工,要为他争取权益的网友们,你们每个月工资是多少?能超过他一半1.5万的同学们请举一下手,能有一半的网友达标吗?顺便说一下,2018年深圳平均工资9738元,是L先生的三分之一以下。

L先生在华为工作时被欠过薪吗?没有。

L先生离职时n+1补偿欠过吗?没有。顺便问一下,离职时拿到过n+1补偿的同学们请举一下手。

一般人极难拿到的2n补偿部分,不管是HR个人出的钱还是他挪用的活动经费,L先生拿到了吗?他在离职时就拿到了。顺便再问一下,离职时拿到过2n的同学们请举一下手。

试问一下,那些想为L先生争取权益的人,你们有L先生这样的“本事”获得这样的实际权益吗?敢说能的同学们请举一下手。能超过1%吗?

那么就奇怪了,你们想为L先生打抱什么不平?想为L先生争取什么权益?所以,网友们该明白为什么我一直不说话,等大家平静下来再说吗?

有人可能会讲,支持L先生的很多大V们,人家的收入可是很高噢。那我们就来算一下,L先生月薪3万以上,最后一年在华为拿到手的仅工资部分会有30万以上,n+1部分,2n的30万。先不提其他在职时的福利和后面的国家补偿,这已经有70万了吧。各位大V们,你们一年收入能过70万的请举一下手。

当然了,有网友肯定会提到,他可是被举报并被羁押了251天,这也就是把这个案子称为“251”的来历,那我们就来谈清楚这个问题。


三、251问题


L先生2n部分的补偿不是正常的,所以与此相关的人员都被华为举报了,只是L先生被羁押了法律流程上最长时间的251天,而其他被举报的员工被羁押后很快取保候审,被保释了。在法院最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之后,L先生最终获得国家补偿10.7万。引起很多人争论的核心就是这个251天。对这个问题到底如何看待呢?那就要首先追问这样几个问题:

L先生个人及其律师有没有对用满251天时间有任何质疑?从所有公开的信息中我们没有发现他们对此有任何质疑。

有没有对10.7万的补偿是否足够质疑过?好像没任何人质疑过。

有没有人深入追问用满251天时间,华为是否在里面起过作用?好像也没有人去追问这个问题。也没有任何人说华为压制过不让L先生保释。

为什么L先生没有保释呢?保释是需要自己先提申请,不是羁押的单位主动给的,L先生没有说过他是否申请过保释,也没有任何人质疑过L先生是否申请过保释。251天羁押对L先生意味着什么?失去251天的人身自由。不过上班好像也不太自由噢,区别只是上班需要开车挤车,被羁押嘛,这些全都省了。

L先生抱怨过羁押所里的伙食不好吗?从来没听人说过噢。可能是比华为食堂差点,但也没什么可指责的。如果以每天伙食费50元,每天住宿费150元算,羁押251天就是省了(50+150)×251=5.02万,加上10.7万国家补偿,相当于又挣了15.72万。如果申请保释呢?无论案子结果是什么,基本上不会有补偿,而且申请保释还得交钱。至于交多少,这里只提醒大家起点是1千元,至于L先生需要交多少才能获得保释嘛,真有兴趣的网友自己去查吧。

那被羁押是有名誉损失的啊?试问一下,被羁押一星期,和被羁押251天,名誉损失有区别吗?这个嘛......当然有区别,不过只是量的差异,好像也没有太大区别吧。如果案子赢了呢,免费吃住251天,还可以有补偿。如果案子输了要坐牢呢,那就算提前“加班”,后面就早点结束。既然什么事儿不用干就有补偿,那当然就是被羁押得时间越长补得越多,道理简单之极。无论结果是什么,这么决策都是有利的。所以你就该知道L先生为什么不申请保释用满251天了吧?

所以呢,L先生毕竟是在华为工作了12年的工程师,账算得够细致吧!并且一早就请了专业的律师。如果网友您“本事”还赶不上人家,身边又没有专业的律师帮助,就不要太自作多情了,还想要替人家操心啥?你替人家争取权益得首先知道人家合法权益真受了什么侵害,真心要什么。您们认真研究过L先生真想要什么吗?不知道吧。后面我会告诉大家的。首先连人家想要什么都不知道,就在那里瞎吵吵啥?


四、更深入的法律分析


法律是要有证据的,最后决定案子结果的关键证据是什么?是L先生在协商30万补偿时的录音。这个录音是华为安排录的吗?不是。是HR的何先生安排录的吗?不是。是美国安排录的吗?好像也没人这么认为。事实是L先生自己录的,也是他自己拿出来的。录音内容是什么对我们的分析来说不重要,重要的是这充分说明L先生提前就做了精心的法律准备。其他的录音还有吗?我们不知道。但肯定华为公司和HR的何先生他们没有,因为如果有的话他们就拿出来了。居然还有人认为这个案子是华为设计先给L先生30万,而后陷害L先生坐牢。别整天想美事儿了,有大方到这种程度的公司吗?L先生还有别的录音吗?不知道,但即使有肯定也是对他不一定有利的。有没有是一回事,是否愿意拿出来是另一回事。

这么一看,大家都在争啥呢?争得那么起劲。是指责华为不该起诉吗?好像没有人质疑过。那还争什么?最后才发现争的是华为回应这个事情的公开答复语气有点“冷冰冰”!当我们用科学的方法拿着放大镜把这个事情简单地一照,是不是觉得人们争得实在是太荒谬了!

就在几年前,大量农民工欠薪的案例引起了媒体和网络的一片讨伐,最后政府出台多项政策,对欠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最后这类案子虽然不能说绝对没有,但基本上在媒体和网络上很久没听到过了。在我所遇到的几乎所有相关案例中,农民工的工资都是作为最高优先级被解决的。这已经不完全是经济问题和民事问题,而是被各地政府当成政治问题来处理。人们压抑了很久的正义感实在是无处宣泄,现在突然听到华为这么个大名鼎鼎的公司居然有劳资纠纷问题,就像积压了太久能量的火山一样想都不仔细想下就突然喷发出来。但千万别搞错了,毕竟公司是华为,L先生是月薪3万以上的工程师,这可不是农民工欠薪那样简单粗暴、很容易就搞清是非的案子,它们之间的性质是非常不同的。人们只是在关注n+1,2n,从劳工权益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他们要乘上的基数,就是月工资。如果华为只给法律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违法吗?一点都不违法。深圳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工作12年,n+1是2.86万,就算2n也只是一次性补偿5.28万。而如果每月给3万,1个月收入就超过n+1,两个月就超过2n了。农民工欠薪,欠得是别人每个月都必需要有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这个离职补偿,主要是离职时一次性的收入。第二个重要区别是:华为有欠薪行为吗?没有。离职补偿上有违法行为吗?没有。2n是一定要给的吗?不是。可是L先生仅从数字上来说连2n也拿到了,并且在事后他因为这个钱不是公司给的,会退还给自己原来的同事吗?基本上是不会的。

有些自认为聪明的人将该案与美国辛普森案相提并论,但它们之间是完全不同的。华为公司的20万活动经费被贪污了,唯一受益人是L先生,这个事实是清楚的。根据2017年11月4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数额巨大”的标准就是贪污数额在20万以上300万以下。所以,这个罪行如果在法律上成立的话是很重的,可能是三年有期徒刑。至于这个责任该由涉案的哪个人来承担,这要根据法律流程来确定。华为公司为何要那样回复该案?因为L先生成功免于受到刑责,致使华为的举报在法律上未能成立,这超出了华为公司的预料,并反过来使华为陷于很被动的地位。那么,一个很简单地证明华为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方法就是:L先生反过来告华为,最后法律上也不能成立。所以华为要鼓励L先生来反诉华为,但L先生显然并没有这么做的计划。 所以,这和语气是不是冰冷没任何关系。从法院的判决上来说,L先生甚至是可以反过来要求华为公司道歉的。但我们看到,提华为公司应该道歉的全是局外人,L先生明确过要求华为公司道歉吗?也没有,L先生不可能提这个要求。因为事实很明显,美国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和她妻子之间“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从法律上并没有最后确认,无论公众是怎么认为的。而在华为离职案中,华为与这几个员工之间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已经是事实,并且L先生是该案唯一的受益人也是事实。只是这个侵害的责任该由涉案的几个人员中的哪些人来承担的问题,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最后确认,无论公众是怎么认为的。只是L先生成功免除了法律责任,这也正是本案奇特之处。


五、不要老想证明自己比250多1点


表面来看,L先生在法律上显然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否意味着这值得鼓励,当然不是。L先生肯定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因为很显然,他是以将在华为曾经的个人职业生涯资源挖掘干净的思路在操作。这样的结果不仅是将其在华为的资源挖掘干净,而且是将其所有个人职业生涯资源都接近于一次性挖掘干净。华为是否有可总结经验教训之处呢?当然也有。华为一开始是否应该采用举报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这个也可以并且我认为应该深入讨论。这些本文后面还将谈到。

我们在这里只需要说的是,分析到这里我们就该明白,本案中显然最惨烈的就是何先生以及其他几个同事了。他们不是本案所涉钱款的受益人,从法律上说却可能要承担3年的牢狱之灾。甚至HR的何先生个人最终承受了30万的实际损失。由此就会明白L先生或支持他的人为什么会不断提醒与何先生相关的华为公司部分员工或部门“业绩造假问题”,这就是要非常含糊地在人们头脑中建立“他们是有罪”的印象。但无论对他们“业绩造假问题”如何看待,如果要问何先生他们是否应该因本案中承受3年的牢狱之苦,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马上感到:这实在是太重了。因为第一、这与一般的纯为自己占有公款的贪污行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毕竟这是一个涉及员工离职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情,这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问题,第二、他们不是本案的受益人,第三、何先生事后已经自己补上了20万公司的活动经费,第四、何先生本人成了本案最终唯一的实际受害者。所以,作者在这里想先表达这样一个看法,期待华为公司撤销对何先生以及他们这几位同事的举报,而改为以其他的公司内部制度作适当处罚。

我们当然要依法行事,但企业的经营绝大多数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为农民工欠薪奔走呼号的舆论是成功的,但在该案中,如果不冷静深入地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以为是带着正义感的、以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媒体舆论,很可能会造成非常糟糕的相反实际后果。这也是我为什么最终还是要站出来用科学的方法把话讲清楚的原因所在。很显然,如果在此事上过度去指责一个在劳工权益甚至就是离职问题上处理得属于最好之列的公司,会给中国企业界造成一个非常恶劣的印象:反正我给员工再好的待遇也没用,社会大众认知水平就这样,索性就优先以合法合规为主,但尽可能压低积极性的奖励待遇。另外他们很可能会得到的一个教训是:对于潜在的L先生,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将其辞退,以绝后患。但问题是如何才能确定还在公司工作的员工谁是未来的L先生呢?这很可能使大量普通员工职业生存环境变得非常凶险。其中就大量包括那些同情和支持L先生的网友们。

本案唯一受益人成了受那么多人同情和支持的人;本案最初受害,后来已经追回损失的华为公司成了主要被指责的对象;本案唯一真正实际受害的何先生等却几乎被完全忽视。为什么老是将本案称为“251”?就是太多人老想证明自己比250多1点,但事实上真未必就能多那么1点。很多人在争这个案子中谁是弱者,为什么要争一个弱者呢?因为有了弱者人们就好去同情、好去为他争取权益啊。L先生是弱者吗?一个能为自己权益争取到如此充分,而且从一个明摆着自己是唯一受益人的案子中居然成功脱身,还一度引得社会广泛同情的人会是弱者?华为是弱者吗?一个能以公司与世界上最强大的美国硬抗,而且现在看来真的很可能抗过去的企业会是弱者?那最弱的就是何先生和他的几位同事了。但一想到他的收入比已经让网友们受不了的L先生还要高很多,引起的可能就更是“羡慕嫉妒恨”,而不是同情,各位网友就先省省心吧。唯一可能的弱者是不是就只剩下同情L先生、想要为他奔走呼号、想要为他争取权益的网友您们自己了?

遇任何事情一定学会先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不要一时冲动上来就随便发言。


六、分配方式问题

分配是一个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本文不可能太展开来谈。但需要说明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我们一般都认为应当是“按劳分配”,但具体怎么个“劳”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有“按功劳分配”“按苦劳分配”“按法劳分配”,实际上还有“按告分配”“按闹分配”“按捞分配”,甚至还在本案中还出现了奇特的“按牢分配”

  • 按功劳分配。就是为企业实际创造了效益,创造了好的产品、定单、收入、回款、为客户提供了好的服务,以此为基础获得分配。
  • 按苦劳分配。就是做了很多企业需要做的工作,但说不清有什么最终业绩。它们与新研发的产品,新增的定单说不清有什么直接帮助。如打扫办公桌、写文档、送文件、复件资料......总之是常被职场称为“杂事”的一些工作。不管有没有最终的业绩,总之做了这些事情,甚至是在做工作的过程中真的承受了很多不得不承受的环境困苦,那也是应该有相应收入的。L先生是否有按功劳分配或按苦劳分配,这个外人就不好说了,只有公司、部门员工和他自己可以参与争论去。
  • 按法劳分配。这个“法劳”就是从法律上说“劳动”了,但是不是有功劳或苦劳在法律上是无法确定的。就算出工不出力,什么活也没干,甚至常常干一些负面的事情,但只要按法律来说还是在公司出勤了一天,就得在法律意义上算有一天的“劳动”。问题就在这里:如何区分“法劳”与“苦劳”“功劳”,这个不是法律能解决的,只能是通过企业管理来解决。另外,即使没有任何功劳和苦劳,给予法劳的分配也是有一定基本合理性的。人总得吃饭,得活着,如果劳动能力不强或暂时丧失等,作为基本的生存权力应该被保障。只是需要明白,法律能确定的“法劳”只能是保障最基本限度的生活所需要的收入,以及一些所有人都应当能享受到的国民福利等。如果有人把法劳当成主要收入来源,或者想通过它们来发财,这可能就会导致对法律劳动权利“开发利用过度”的一系列问题。
  • 按告分配。这个可能就更为复杂一些了。举报了真正的问题,并且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可能受到公司高度的赞赏和升职加薪的奖励。如果告得不一定到位,是一些可告可不告的事情,这就有些两可。而如果是告一些没影的事,甚至告一些有贡献的人,这就成诬告,可能受处罚了。即使告得是一些两可的事情,告不成不会是不成就算了,很可能告不成就成仇人了。因此,告的结果很可能是会处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天上,地下18层地狱。显然,L先生还在公司时是想按告分配,结果被分配到地下18层地狱了。那么他告的对不对呢?这个是可以讨论的。一说到“造假”,那就是最高价值观的诚信问题,那还得了,肯定是要处罚啊。不过L先生告的这个业绩造假是怎么回事情呢?假设一个部门的年度目标是一个小目标1亿,可最后实际完成了9700万,只差300万。只差300万没有完成目标也还是“没完成目标”,目标完成的各种奖励就没有了,部分活动经费没有了。那怎么办呢?只差这么一点点.....把来年的完成额“借用”300多万不就算完成了吗?这样的做法公司当然是明文禁止的,因为如果容许这么搞那就没边了,成了可以永远“借新债还旧债”,任务永远都可以完成了。但有些时候管理是制度也是艺术,如果眼睁睁看着部门兄弟姐妹们辛苦了一年,就因为年景不好差这么一点点,让大家福利严重受损,也影响士气。所以就做点文章,反正部门内的兄弟姐妹们都是得好处的,大家来年加把劲把窟窿补上也就得了。哪会想到部门内得好处的人里真有“不开窍”的。如果告得问题是研发造假,可能出来的产品影响最终用户利益,这样的告当然是完全正义的,支持它没有任何疑问。可这个也是在相对灰色地带为自己部门员工争点福利的事情,如果没人告,那就自己内部解决掉了,但如果真有人硬要摆到桌上来说呢?那肯定是“造假”无疑。既然是“造假”且已经被公开摆到桌面上,那就必然要严格执法。这种问题就属于“两可”——可告可不告的事情。因为这种事情人们想当然地以为部门内部员工肯定都是会感谢领导为自己努力争取利益,所以问题就会普遍一些,哪里会想到得到好处的自己部门员工还会去告。但找不着真正问题去告,又想按告分配的,当然就比较容易挑到这种问题,所以也不奇怪。

分配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事情,也很难有绝对准确的制度来做到绝对完美。无论制度上怎么规定,总会留下一些相对模糊的地带。

  • 按闹分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还是要做更准确的区分。最好能在自己有功劳的时候,或在苦劳比较多的时候,适当地争取自己的待遇。这是良性的,并不属于“闹”。如果不是建立在按功劳分配和按苦劳分配的基础上,按适度的法劳分配也可以。但如果只是以法劳分配为理由,要求到比按功劳分配还多的利益,这就是“闹”了。

其他就不用再细说了。

管理好的企业一定会更充分体现按功劳分配,至少按苦劳分配,因此才能鼓励人们“建功立业”。依法依规照顾到按法劳分配。鼓励按告分配一定要非常精准,避免出现偏差。对按闹分配一定要区分清楚,一定不要影响按功劳分配。


七、L先生想要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明了,只是人们内在的认知误差严重干扰了看清问题的真相。L先生自己都说得很明白了,只是“想和任总谈一谈,也就一杯咖啡的时间”。对这个事情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理解。还有人说任总时间很宝贵,不能和每个人都喝咖啡。话这么讲不能说错,不过好像也不是太合适,人家L先生可以说自己时间也很宝贵啊?其实很简单,我们就来看看从纯粹理论上说如果见面在一杯咖啡的时间里能谈些什么。

1. 没有任何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工作了12年离职了,又经过了一段不愉快,纯粹与老领导拉拉家常,叙叙旧,化解一下气氛。这个很合理吧?......这个嘛!好像也不能说有什么不合理。可是呢......任总与他也没什么太多直接工作交道,要叙旧应该找他原部门领导和同事去叙好像更合适一些。

2. 对华为的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便华为公司以后改进,甚至包括再告一些人......这个嘛!好像也不能说有什么不合理。可是嘛......在华为工作都12年了,能提什么合理化建议早就该提了,能告的也都告得差不多了。

3. 为自己再争取更多利益。这个嘛......好像是有些“想太多了”。

4. 那只是为了要走下喝咖啡的形式?因为华为内部有这个不成文的管理习惯——“与任总喝咖啡”,可以是公司内的任何员工,也可以是公司外面的人。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活动,公司高层可以直接听到很多潜在的信息和建议。但这个总不能只是为走形式而走形式吧?终于明白了——喝咖啡啊!喝咖啡是L先生请客还是AA制?当然是任老板请客了。你看,又多挣了一杯咖啡。如果喝到饭点了呢?说不定任总又一起请吃个盒饭。所以,这就是(1+1)了吧。

理论的完备性来考虑,除了以上可能性,还有其他的吗?如果有,大家再想想提出来。

这个(1+1)当然实质性内容不多了,可如果能事实上成行,那就成一笔无形资产了。那不是后面就会有人排着队与L先生喝咖啡,喝到饭点再请一顿,从而不就成n*(1+1)了吗?甚至于,仅仅是说出“只想与任总谈一谈,也就一杯咖啡的时间”,事实上就可形成n*(1+1),只是n没那么多而已。所以大家知道L先生以“将这一段职业生涯资源充分开发”战略指导下,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了吗?只有充分理解“客户需要”,明白了人家想要什么,才能知道真正能帮到别人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就是别去坏别人的好事,等n*(1+1)都实现得差不多了,我们再将道理讲清楚。好多10万+文章就是有(1+1)以后才写出来的迹象。可人们吵吵得太快太多太乱,是不是把L先生真有可能与任总一起喝咖啡的好事给搅黄了?

这个世界上250真多,多到什么程度,好多好多10万+!


八、比华为做得更好的案例


曾有一非常著名的国外公司,就称其为L公司吧。在其破产后很多员工加入到了中国公司,有一次在其他新同事面前大谈L公司的曾经的福利是多么的好:

所有员工,即使是前台、清洁工,只要乘飞机超过6小时以上,必须乘头等舱——别看错了,不是“可以”,而是“必须”,以免影响公司形象。

所有员工出差,必须住四星级以上酒店。注意也是“必须”,而且是“以上”,不是“以下”。

总监及以上领导出差,可以乘公务专机。是公务专机、专机、专机,重要的事情得重复三遍。

n+1,2n什么的根本就不是问题。

......

所有原中国公司同事瞪大眼睛、张大嘴巴、停止呼吸等他眉飞色舞地说完后,突然大家也都眉飞色舞、笑逐颜开、异口同声地说:啊,终于明白L公司为什么会破产了。


九、华为公司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这个其实不用我们操太多心了,华为肯定会从中吸取各种教训的。我们只想说的是:因为这个案子人们对华为可能不一定完全客观的指责,无疑会给华为带来一定的干扰。只是希望能认识到不要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把对问题的解决无形之中扩大化到还在职的尽责员工身上。毕竟像本案主角这样的“人才”也是不多见的。华为心态就放平和一点,就当成为能出现这样的“人才”感到自豪吧。


十、其他公司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可曾想过就在几年前,华为的管理被几乎所有人视为圣典。任何事情一旦被神圣化就可能产生认知的偏差。我对华为的管理在过去有过一些客观的批评,很多人就认为华为怎么能被批评,但越是这样盲目崇拜偶像的人,越是会在此案中走向另一个极端。很多时候不是哪个公司的问题,而是来源于人性。例如,有些人力资源管理是通过业绩和价值观两个维度把人分成四个象限:

业绩好价值观也好,业绩不好但价值观好,业绩好价值观差,业绩差价值观也差。过去认为比较难处理的只是业绩好价值观差,但对业绩不好价值观好的人认为还是可继续留用的。问题就在于,业绩不好的你怎么知道价值观就永远会好?如果没有业绩支撑,就很难获得按功劳分配,长期没有按功劳分配、又不想太苦劳的人,就可能会去想别的办法、动别的脑筋。业绩好但价值观不好,“价值观不好”怎么体现?这很容易变成办公室内斗的借口,将能人都挤走。

一篇文章并不能道尽管理的一切奥秘,无论何时,科学的认识方法是提升管理的唯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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