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結婚季”,大家挑選婚期時更加偏愛假期,“十一”長假一對對新人牽手步入婚姻殿堂。楚小法在此溫馨提醒大家,關於婚姻登記、婚前檢查、無效婚姻......這些常識你都知道嗎?看完這篇推文,讓你放心去“愛”~
結婚四步走
婚姻登記流程:申請→審查→登記→領證
結婚登記是獲得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經過結婚登記,才能領取結婚證,成為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夫妻。
關於“領證”
2020年9月9日,民政部、全國婦聯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新時代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關於頒證儀式有新規:
01
頒證儀式引入結婚登記流程,引導婚姻當事人宣讀結婚誓言、領取結婚證。
02
開展婚前輔導,開發婚前輔導課程,幫助當事人做好進入婚姻狀態的準備。
03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婚姻家庭文化,組織舉辦集體婚禮,倡導健康文明、簡約適度的婚俗文化。建設相親相愛的家庭關係,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家庭的和諧事關民生幸福和社會穩定,在莊重神聖的儀式中宣告婚姻締結,讓男女雙方均感悟到組建家庭蘊含的責任和彼此珍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婚檢”
婚前檢查,指的是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官檢查,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幸福。婚檢常見項目:
法官解讀
婚前檢查對於防止傳染病、遺傳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幸福美滿,保障後代健康有著積極意義。雖然婚檢遵循自願原則,但男女雙方在婚前仍負有重大疾病的告知義務,
如未如實告知對方,則對方有權撤銷婚姻登記。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常見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滿法定婚齡、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等情況的,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因脅迫結婚的,受迫一方可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法官解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做出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明顯的變化在於:一是無效婚姻事由減少,《民法典》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無效婚姻的情形中刪除,任何病患者均可合意締結有效婚姻,患病不再視為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增加,《民法典》將“一方未如實告知患者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作為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充分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好了,今天講的有點多
學習一些法律知識
能夠更好的保護婚姻、保護自己!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每一份婚姻都能平安幸福
來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