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肉毒毒素”!重罰

銷售“肉毒毒素”!重罰

今年以來,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始終保持嚴打重處高壓態勢,持續加大藥品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先後辦理了系列非法銷售假藥“肉毒毒素”案件,淨化藥品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對5起案件當事人非法銷售假藥“肉毒毒素”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銷售“肉毒毒素”!重罰

1、上述藥品為什麼是假藥?

答:我局在查處該批藥品案件過程中,經日照市國際交流事業處對涉案產品外文標識及說明書進行翻譯發現,上述藥品未標識有藥品批准文號或進口藥品註冊證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認定上述產品為假藥肉毒毒素。

2、上述假藥有什麼危害性?

答:肉毒毒素常被用於注射美容使用,能起到瘦臉瘦腿的作用,但是使用假藥肉毒毒素卻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風險,嚴重者可造成肌肉群麻痺,肢體動作受限,給消費者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3、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哪些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答: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同時銷售的藥品又是假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的頂格處罰。

4、為什麼上述5起案件適用《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而沒有適用《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進行處罰?

答:因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在《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實施期間,本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所以依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對當事人進行了從重處罰。

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合法藥品,以防購買、使用假藥對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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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半島網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編輯: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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