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停車糾紛擊打門衛反被頂傷面部 門衛因故意傷害罪獲緩刑

2018年8月,西安一男子因停車糾紛與門衛發生爭吵,擊打門衛肩部後反遭門衛用頭頂其面部致鼻骨骨折。近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門衛李西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8年8月30日20時許,被害人劉某甲將車輛停放在蓮湖區XX城XX路XX小區門口,影響小區車輛進出。被告人李西安身為該小區門衛,因要求劉某甲挪車而與其發生爭吵,劉某甲用拳頭擊打李西安肩部,並推搡李西安的妻子李某某。在撕扯過程中被告人李西安用頭頂在劉某甲面部,導致劉某甲鼻骨骨折。經西安市蓮湖區XX中心鑑定: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西安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承認屬實,表示認罪服法。辯護人辯護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證據不足,即使被害人鼻骨骨折是事實,也屬於正當防衛,且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30日20時許,被害人劉某甲將車輛停放在XX路XX小區門口,影響小區車輛進出。被告人李西安身為該小區門衛,要求劉某甲挪車,進而與其發生爭吵。劉某甲用拳頭擊打李西安肩部,並推搡李西安的妻子李某某。在撕扯過程中被告人李西安用頭頂在劉某甲面部,導致劉某甲鼻骨骨折。經西安市蓮湖區XX中心鑑定: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李西安與被害人劉某甲達成調解協議,已全部履行,獲得被害人劉某甲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西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西安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卷內有案發時的監控視頻、證人證言、傷情鑑定等證據,證明被告人李西安與被害人劉某甲發生口角後,李西安多次拉開劉某甲的車門,阻止其離開,李西安的妻子又坐在劉某甲車後阻止其離開,後劉某甲與李西安相互爭執、撕打,李西安用頭頂劉某甲面部力度較大,造成劉某甲鼻骨骨折。足以證實被告人李西安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被告人李西安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法對被告人李西安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西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北青報記者 張月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