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衝冠一怒為紅顏 衝動傷人後悔遲

近日,龍州縣檢察院辦理一起兩名男子為爭奪“紅顏”當街大打出手的案件。該院以農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龍州縣法院提起公訴,並根據農某某有持刀傷人自首、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向法院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法院開庭審理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被告人農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被告人農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同是陸某某的追求者。2019 年12月19日19時許,農某某與趙某某在陸某某上班的龍州縣東門街某店面門口相遇。情敵相見,分外眼紅,二人產生了爭執。農某某隨即從口袋中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向趙某某,趙某某用手奪刀。兩人扭打在一起,扭打過程中趙某某的臉部被農某某用刀劃傷多處,後趙某某將刀奪下,農某某見狀逃離現場。當晚22時,農某某主動到龍州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投案自首。經鑑定,趙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事後農某某賠償趙某某經濟損失三萬元,並取得趙某某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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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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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每個人的生命健康權都受到國家憲法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本案中,農某某、趙某某兩人同為追求陸某某而發生糾紛。農某某持刀捅傷趙某某臉部,致趙某某輕傷二級,觸犯了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面對感情問題時,我們要保持理智,採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情感糾紛。“衝冠一怒為紅顏”,不是"英雄”行徑,不要一時衝動觸碰法律,最終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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