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丁某懷疑老婆出軌,夥同三人將“情夫”毆打致死!

濰坊丁某懷疑老婆出軌,夥同三人將“情夫”毆打致死!

被告人丁洋,男,199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朐縣**街道**村**號,羈押前居住地山東省臨朐縣**鎮**小區**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3月27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28日經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劉超,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朐縣**鎮**村**號,羈押前居住地山東省臨朐縣**街道**保養維修中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3月27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28日經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蘇方正,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朐縣**鎮**村**號,羈押前居住地山東省臨朐縣**集團**宿舍。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3月27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28日經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漢族,初中肄業,戶籍所在地、羈押前居住地均為山東省臨朐縣**鎮**村**號。

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3月27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28日經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臨朐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洋、劉超、蘇方正、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6月28日移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後,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8月10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丁洋的辯護人胡某甲、劉超的辯護人魏某某、蘇方正的辯護人惠某某、張某某的辯護人胡某乙和被害人近親屬閻某某等人的意見,並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8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0時許,被告人丁洋懷疑其妻與被害人李某某存在不正當關係,遂夥同被告人劉超、蘇方正、張某某預謀教訓李某某。被告人丁洋將被害人李某某約出後,被告人張某某駕車載被告人丁洋、劉超、蘇方正到達臨朐縣汽車站南側,被告人丁洋、劉超、蘇方正下車對被害人李某某進行毆打,並將被害人李某某載往臨朐縣冶源鎮。其間,被告人丁洋、劉超、蘇方正在臨朐縣順河東路綠化帶公園、冶源鎮郵政儲蓄銀行門口處又對李某某多次實施毆打,其中被告人丁洋持磚塊擊打被害人李某某頭部,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經法醫鑑定,李某某符合頭面部遭受鈍器外力打擊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磚塊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閻某某、高某某等3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丁洋、劉超、蘇方正、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理化檢驗報告等;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記錄、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車站監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超、蘇方正、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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