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

2019年1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方達在小區內,與施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和廝打,方達將施某打傷。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施某的傷情繫輕傷二級。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方達經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25日,方達與施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賠償施某各項經濟損失80000元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方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達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方達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方達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經本院委託社區影響評估,方達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對其可以適用緩刑。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方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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