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時間期限,必須知道

《保險合同》的時間期限,必須知道

我們購買保險,實質上是購買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合約,我們所能享受的權益也都會清楚的列入合同細則裡。

只是合同裡那麼多內容,大多數消費者可能沒時間精力去看懂詳細內容,所以有可能買了保險卻不明白自己的權益。

我們也不可能靠一篇文章,就能把審查保險合同的所有注意事項都介紹明白,我打算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和大家一起把保險合同審明白。

今天咱們就一起來捋一捋保險合同中的“各種時間期限”代表什麼意義。

保險期間

這個很好理解,簡單說就是你買的保險能夠保障多久。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保1年、保20年、保至70歲、保至80歲、保終身。

合同成立日期

是不是我們在保險合同上籤了,就馬上和保險公司成立了法律關係呢?

答案是否定的,必須等我們支付了首年應繳保費後,咱們的保險合同才算是正式成立了。

合同生效日

通常我們繳費後的次日零時,合同生效。

猶豫期

如果是“非1年期保險”在合同生效後,都有10~20天猶豫期,大部分保險的猶豫期是15天,在猶豫期以內,我們可以無條件退保,保險公司必須把我們繳納的保費全部退還給我們。同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是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的,退還的保費也是不計利息的。

之所以給予我們15天的猶豫期,其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充分了解保險合同,如果覺得買的保險不適合自己,我們有“反悔”的權利。

如果你遇到的保險代理人告訴你退保會有損失,那麼你一定要看看是否在猶豫期內,如果在猶豫期內你是可以無條件全額退保的。如果超過了猶豫期退保,就只能退還“現金價值“,那樣會有一定的損失。

合同等待期

等待期是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逆選擇風險”而設置的,主要是防止帶病投保的風險。

等待期內如果發生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責任,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不賠不賠不賠,這點很重要。

例如購買的重大疾病險,1月1日保單生效,合同約定的等待期是90天,3月20日被確診患了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但是此時在等待期內,所以不賠!不賠!不賠!!!

如果是等待期後確診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 意外險等待期:一般1~3天,大部分意外險沒有等待期;
  • 醫療險等待期:一般30天~90天;
  • 重疾險等待期:一般90天~180天。

保險費繳納日

就是約定的每年繳納保險費的日期,只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才會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假如萬一忘記了交納保險費怎麼辦呢?請繼續往下看!

寬限期

主要是針對長期險種,交納首期保險費後,如果以後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應交日起60日內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保險費。

合同中止期

從字面理解“中止”就是中途停止的意思,如果是長期險種,由於繳費年數長,如果出現了“中斷繳費”的情況。

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交納當期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保險合同中止期內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中止期內如果出險,保險公司不賠錢。

合同中止期最長不超過2年,中止期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

須填寫復效申請書,保險公司會要求您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因為2年時間,身體的健康狀況有可能發生大的變化,所以保險公司會對健康聲明和體檢報告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

經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合同內約定利率計算)和其他未還款項,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本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會退還給您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間隔期

間隔期是重疾險的特殊要求,一般出現在“多次賠付的重疾險”條款裡,例如某些重疾險要求輕症、中症,會要求兩次發病,前後需要有180天間隔,具體間隔期需以合同條款約定為準。

所以我們選擇重疾險,如果拋開交費預算的情況下,可以儘量選擇無間隔期的產品。

訴訟時效

就是當發生保險事故後,我們向保險公司索賠,賠或不賠,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期限。

這裡要和大家解釋一下,2018年《民事訴訟法》把之前的訴訟時效2年改為3年,但是《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所以我們以《保險法》的規定為準。

如果我們要起訴保險公司,那麼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也有保險合同中會有如下約定:

申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5 年,自其知道

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以外的其他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5 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大家只需要按照字面解釋去理解即可,具體落實到訴訟理賠的實際操作,我以後會另開篇幅著重講解。

2年不可抗辯

通俗點說就是:

如果買保險時,客戶沒有盡到“如實告知”,2年後客戶患重疾了或者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錢給客戶。

另外,所有保險條款都註明了“對於客戶2年內自殺”的情況是不賠錢的,反之如果超過2年後,按照合同約定賠錢。

對於以上內容,大家只需知道有這個不可抗辯的條款即可,具體的內在邏輯,我打算以後單獨開篇和大家深入研究。

我是一名專業的保險經紀人,我不屬於任何保險公司的員工,更不會刻意推薦任何保險產品。

我只想借用我多年的實操經驗,秉持中立、客觀的態度,為大家答疑解惑!

十二年金融實操經驗,願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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