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了法律的人,還可以繼續享受保障權益嗎?

很多人會認為,做錯事,還進了監獄,一般不可饒恕了,怎麼還能有權益保障。做壞事的人,不能再獲得好處。可是癌症大病面前,大家都一樣,不是誰做壞事就會生病,說做好事就不會生病的。

針對這個問題,我還特意查閱了相關資料,給大家一個參考。

服刑前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或已加入的互助計劃,會繼續有效嗎?

觸犯了法律的人,還可以繼續享受保障權益嗎?

(1)我們先來看商業保險

《合同法》、《保險法》裡關於保險合同失效的相關條例,裡面並沒有明確表示,罪犯服刑期間不享有合法的保險權益。

也就是說,服刑期間的保險責任依然是有效的。

不過,除了合同法和保險法,還要看具體的保險合同條款,有沒有對這方面做相關規定。

醫療險方面,因為醫療險的賠付概率比較高,所以市場上有部分產品都把服刑列在了免責條款中,“服刑期間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獄期間免責”或“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免責”。

以上分別是兩個不同產品關於服刑期間的責任處理,都明確說明服刑屬於期間免責不賠。舉個例子:犯人服刑期間患上疾病、或者是受了外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商業醫療險都不給報銷。

再看重疾險和壽險,兩者在保險合同中,雖未對服刑期間做明確規定,但通常有一條免責條款如下: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免責”。

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服刑期間,如發生越獄、鬥毆等行為,並因此受傷,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老老實實服刑,發生重大疾病的,保險還是可以賠。

總結來說,醫療險通常對服刑採取期間免責,而重疾險、壽險則相對寬鬆一些,只要不是故意滋事犯罪,達到重症、身故理賠標準,照樣可以獲賠。

(2)再來看看網絡大病互助平臺

網絡互助不是保險,不能參照《保險法》,網絡互助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助關係,也屬於一種互助的契約關係。目前,大部分互助平臺並沒有明確說明,服刑前已經生效的互助權利會失效,一般來說,沒有明文說明,就默認繼續有效。

讓我們來研究下互助平臺的相關不予互助的條款,以康愛公社為例,會註明因以下原因導致的互助情形不予互助:

社員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社員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首先:先說大病、抗癌等互助項目

和商業保險類似,如果一個囚犯不幸患癌,是否可以獲得保障權益,取決於以下2點

a;他在監獄裡患癌,是不是因為吸毒或者吸毒或者故意犯罪(如打架、鬧事)等原因導致的,如果是,則不予互助;

b:如果他在監獄裡老老實實服刑,不幸得了癌症,依然可以申請互助保障的。

同理,意外互助也是這樣的邏輯。如果老老實實服刑,不幸發生的意外,還是可以申請互助的。

其次,再來看看醫療互助

我們還查閱了康愛公社百萬醫保補充互助社,在不予互助的條款裡並沒有服刑期間醫療費不予報銷互助的內容,也就是說,在康愛公社的醫療互助社,服刑期間的醫療自費開支,理論上是可以互助的。

最後總結:

專家認為,入監獄應當是觸犯了刑法,承擔的刑事責任。如果該犯罪和其投保或加入互助沒有關係,刑事責任不會影響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說,服刑前已經生效的保險或互助權利,只要確保互助情形和相關犯罪情形沒有關係,就依然有效!

如果獄中不幸得了白血病,但白血病又不是因為犯罪原因引起的,那麼依賴可以申請互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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