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航班延誤險理賠被抓?真的是利用規則的無罪行為嗎?

爭議:航班延誤險理賠被抓?真的是利用規則的無罪行為嗎?

齊魯晚報微博報道:

近日,南京警方抓獲一名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經查,李某自2015年,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

據民警介紹,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目前,她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網民們聲浪高漲,基本認為不構成犯罪;專業人士也質疑頗多。

還是先亮明觀點,筆者認為:

本案中行為人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

引用華政劉憲權教授的一句總結:民事看關係,刑事看行為。刑法思維對行為的認識,是一種穿透性的認識,是一種規範的實質性審查。


一、關於非法佔有的故意

刑法上的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利用、處分的意思,即無合法依據而非法佔有的意思。

首先看李某是否權利人?對於保險的權利人,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至少是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而不是泛泛的任何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李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案情,至少需要作兩個區分,親朋好友並非都具有保險利益。對親屬而言,李某可能具有一定的保險利益;而對於普通的朋友而言,並非一個民事法律意義上的人身關係,不具有保險利益,尤其是在被保險人被欺騙的情形下,李某不是權利人。因此,對於航班延誤保險公司賠付的情況下,對應的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乘客:李某的親朋好友),而不是屬於李某。李某購買多份保單,長期、反覆非法佔有多筆、鉅額保險金,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當然這只是一個方面。非法佔有目的有時需要與行為分析一起考慮。


二、關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不是有“真實身份證”的交易,就是真實交易,就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虛構事實了嗎?

案中行為人所使用、騙用的身份證的本人,均不具有乘坐航班的真實意圖,更沒有乘坐航班的行為。因此即使出現航班延誤,所有相關人均不會遭受任何損失。你都沒想出門,那飛機飛不飛與你何干?

而航班延誤險,真正賠償的不是飛機本身的延誤,而是因延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時間上的損失,變相的經濟上的損失。而案中所有相關人的這種“損失”都是虛假的,那是不是虛構事實呢?


隱瞞真相了嗎?

一方面,可能隱瞞了適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真相。

根據航班延誤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的不同,多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均有明確規定,其中就包括:被保險人未能按預定行程辦理登機手續;被保險人辦理完登機手續後,未能準時登乘原計劃乘搭的航班(由於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未能準時登乘除外);被保險人未能登乘原計劃搭乘的承運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被保險人為該次旅程預訂航班時已知存在可能導致旅程延誤的情況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當時已經發生的任何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李某一案中所謂的乘客,並不具有乘坐對應航班的可能性,保險公司本就可以免除賠付責任。

另一方面,可能隱瞞了保險合同無效的真相。

根據保單的條款約定,對應的保險合同其實是無效合同。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被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三十一條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李某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雖然身份信息、保單、延誤均為真實,但該保險合同其實是無效合同。


三、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

保險公司正是因為虛構的事實、隱瞞的真相,陷入了錯誤認識,相信被保險人有真損失,應當使用免責條款而未能適用,應當是無效合同而認為是有效合同,並因此而賠付保險金,損失了財產。

綜合而言,以非法佔有之故意,虛構了有損失的事實,隱瞞了保險公司免責和保險合同無效的真相,使保險公司基於以上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賠付保險金,對於具有保險利益的部分人員可能構成保險詐騙,對於不具有保險利益的部分人員可能構成普通詐騙。

(保險詐騙的主體其實具有特殊性,限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保險詐騙和普通詐騙的區分,可自行參考刑事審判參考案例,不再詳述)

本案並非沒有辯點,但想當然的點,不是有效辯點。

另外,筆者指出:

一是民事“合法”完全無法起到阻礙刑事犯罪構成的作用。刑事犯罪的構成,有完全獨立的構成體系與理論,其標準就是刑法本身,而根本無需考慮民事是否合法。以民阻刑的嘗試,往往是徒勞的。

二是對於刑辯律師,看懂、掌握、基於檢方的指控邏輯和依據,是非常重要的。只說“以上答案都不對”,只是表態,沒有技術上的辯護意義和效果。無視控方證據和邏輯的辯護,是“鴕鳥辯護”。

三是行政犯的認定,很多時候不是普通公民可以看的懂的。這就是社會對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的需求。而自然犯的認定,有時可以用常理常情來審視。


參考附文:

爭議:航班延誤險理賠被抓?真的是利用規則的無罪行為嗎?


一、什麼是航班延誤險?

航班延誤險是指投保人根據航班延誤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當合同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發生時,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航班延誤險屬於商業保險,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自願締結,以保險合同形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商業行為。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合意的體現。


二、不構成犯罪,或構成他罪的常見理由

1.李某購買保險的行為,不為法所禁止

確實,無論保險法還是其他法律法規,均不禁止公民購買上述航班延誤險,購買保險,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於這樣的公民權益,法無禁止即可為。

2.李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李某和騙取的身份證及信息均為真實、購買的機票真實、購買的保險真實、航班是否延誤也真實。

3.保險公司收到了保單對價,航班延誤,就應當按照保單約定賠付

不能說投保人買了保險,航班沒延誤保險公司獲利就不構成犯罪(保險詐騙),航班延誤保險公司賠付就構成犯罪。

4.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是誰並不關心,也不篩選客戶

使用誰的身份購買保險並不是重點,只要身份信息真實即可。只要有人買保險,保險公司就接受,而航班延誤險,只要配合機票購買就行。

5.投保人是誰並不重要

只要李某某用真實信息並支付對價購買了保險,保險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因為被保險人不知情,可能影響合同效力,那也是一種民事爭議。

6.李某的行為只是博概率的射幸行為,僅僅是因為李某所具有從業經歷,使其獲利概率較高。

• END •

作者:

學法會友 資深公安法律專家

顧寧 中國執業律師

李東旭 實習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