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航班延误险理赔被抓?真的是利用规则的无罪行为吗?

争议:航班延误险理赔被抓?真的是利用规则的无罪行为吗?

齐鲁晚报微博报道: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网民们声浪高涨,基本认为不构成犯罪;专业人士也质疑颇多。

还是先亮明观点,笔者认为:

本案中行为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

引用华政刘宪权教授的一句总结:民事看关系,刑事看行为。刑法思维对行为的认识,是一种穿透性的认识,是一种规范的实质性审查。


一、关于非法占有的故意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利用、处分的意思,即无合法依据而非法占有的意思。

首先看李某是否权利人?对于保险的权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至少是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而不是泛泛的任何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李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案情,至少需要作两个区分,亲朋好友并非都具有保险利益。对亲属而言,李某可能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而对于普通的朋友而言,并非一个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人身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被欺骗的情形下,李某不是权利人。因此,对于航班延误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下,对应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乘客:李某的亲朋好友),而不是属于李某。李某购买多份保单,长期、反复非法占有多笔、巨额保险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有时需要与行为分析一起考虑。


二、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不是有“真实身份证”的交易,就是真实交易,就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了吗?

案中行为人所使用、骗用的身份证的本人,均不具有乘坐航班的真实意图,更没有乘坐航班的行为。因此即使出现航班延误,所有相关人均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你都没想出门,那飞机飞不飞与你何干?

而航班延误险,真正赔偿的不是飞机本身的延误,而是因延误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时间上的损失,变相的经济上的损失。而案中所有相关人的这种“损失”都是虚假的,那是不是虚构事实呢?


隐瞒真相了吗?

一方面,可能隐瞒了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真相。

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的不同,多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李某一案中所谓的乘客,并不具有乘坐对应航班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本就可以免除赔付责任。

另一方面,可能隐瞒了保险合同无效的真相。

根据保单的条款约定,对应的保险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李某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身份信息、保单、延误均为真实,但该保险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


三、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

保险公司正是因为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陷入了错误认识,相信被保险人有真损失,应当使用免责条款而未能适用,应当是无效合同而认为是有效合同,并因此而赔付保险金,损失了财产。

综合而言,以非法占有之故意,虚构了有损失的事实,隐瞒了保险公司免责和保险合同无效的真相,使保险公司基于以上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赔付保险金,对于具有保险利益的部分人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对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部分人员可能构成普通诈骗。

(保险诈骗的主体其实具有特殊性,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于保险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分,可自行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不再详述)

本案并非没有辩点,但想当然的点,不是有效辩点。

另外,笔者指出:

一是民事“合法”完全无法起到阻碍刑事犯罪构成的作用。刑事犯罪的构成,有完全独立的构成体系与理论,其标准就是刑法本身,而根本无需考虑民事是否合法。以民阻刑的尝试,往往是徒劳的。

二是对于刑辩律师,看懂、掌握、基于检方的指控逻辑和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只说“以上答案都不对”,只是表态,没有技术上的辩护意义和效果。无视控方证据和逻辑的辩护,是“鸵鸟辩护”。

三是行政犯的认定,很多时候不是普通公民可以看的懂的。这就是社会对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需求。而自然犯的认定,有时可以用常理常情来审视。


参考附文:

争议:航班延误险理赔被抓?真的是利用规则的无罪行为吗?


一、什么是航班延误险?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自愿缔结,以保险合同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商业行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意的体现。


二、不构成犯罪,或构成他罪的常见理由

1.李某购买保险的行为,不为法所禁止

确实,无论保险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不禁止公民购买上述航班延误险,购买保险,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样的公民权益,法无禁止即可为。

2.李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李某和骗取的身份证及信息均为真实、购买的机票真实、购买的保险真实、航班是否延误也真实。

3.保险公司收到了保单对价,航班延误,就应当按照保单约定赔付

不能说投保人买了保险,航班没延误保险公司获利就不构成犯罪(保险诈骗),航班延误保险公司赔付就构成犯罪。

4.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是谁并不关心,也不筛选客户

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只要身份信息真实即可。只要有人买保险,保险公司就接受,而航班延误险,只要配合机票购买就行。

5.投保人是谁并不重要

只要李某某用真实信息并支付对价购买了保险,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因为被保险人不知情,可能影响合同效力,那也是一种民事争议。

6.李某的行为只是博概率的射幸行为,仅仅是因为李某所具有从业经历,使其获利概率较高。

• END •

作者:

学法会友 资深公安法律专家

顾宁 中国执业律师

李东旭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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