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防癌險,半年後確診乳腺癌卻遭拒賠!只因少看幾個字?


買份合適的保險到底有多難?


錢叔最近看到了一個真人真事,不禁讓錢叔感嘆保險真的不要隨意買!

保險合同簽字前必須看清各種保障內容!

少看了一段話,甚至幾個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後被拒賠的依據!

2018年,王女士通過代理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女性健康險1份。

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20萬,乳腺癌10萬,其他婦科癌8萬,女性生殖系統惡性腫瘤住院津貼100元/天,保費為385元,保險期限為1年”,王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並當場通過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費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確認投保成功。

(PS:對於王女士這種不瞭解保險的人,還敢當天就支付,我也不得不質疑她有認真看保險合同嗎?)

買防癌險,半年後確診乳腺癌卻遭拒賠!只因少看幾個字?

半年後,王女士被確診為(右乳)乳腺中級別導管內癌,醫院建議切除整個右乳。所以王女士在醫院接受了切除手術,期間共住院20天。


手術後,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認為王女士所患屬於原位癌,未達到給付條件,拒絕支付保險金。

於是王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王女士認為:

雖然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條款,但其從未收到任何保險條款和簽訂任何投保須知,保險公司也從未向其告知免責聲明,整個投保過程由保險代理人在線上完成。

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且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

同時,該保險最顯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對於一般的投保人,並不明確“乳腺癌”與“原位癌”的差異,保險公司所謂的“原位癌”也沒有在醫學中被廣泛採納,醫療機構確認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應當在本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

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原告王女士投保頁面中明確保險責任範圍“2.乳腺癌保險......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屬原位癌,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此不應支付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屬於其承保範圍為由拒絕賠償,但

對於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於原位癌的解釋權歸屬等問題,保險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向其解釋、說明。


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之後鉅額醫療費的資金壓力,而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這個判決一出來評論非常兩極化。

一方面很多人說:保險公司就是收錢的時候說得好,一到賠錢的時候就沒聲了,甚至又說出來保險公司兩不賠,“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但是另一部分人也在為保險公司聲張正義,保險合同都明確寫到了不理賠“原位癌”,就因為自己不好好看,就要讓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真是你弱你有理啊。

對於這樁事件你怎麼看?

對於這件事情錢叔覺得:肯定是雙方都有責任的,畢竟之前就提到了王女士當場就交錢購買了,想必她沒有太明確的瞭解過保險合同。

買防癌險,半年後確診乳腺癌卻遭拒賠!只因少看幾個字?

而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確實應該要對保險合同中的重點進行些標明,畢竟身邊的很多人都不瞭解保險,而大部分的保險銷售員只是為了利益,信口胡說,很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如果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標註,讓大部分人能看懂保險合同,能讓更多人受益。

但是保險合同並不是說改就能改的,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就是:身邊的大部分人看不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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