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全保”就一定“全賠”嗎?

先來看一個車保案例。


郭某投保車險,自身理解為“全保”。某天,所投保車輛與三者車相撞,造成三者當場死亡和標的損壞。交警因“兩車超載且未在路口確保安全”認定同等責任。交強險支付後,死亡三者剩餘損失約30萬、標的車損約20萬,保險公司根據三者險條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載而增加三者險項下10%的絕對免賠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險保險金;按照車損險條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載為責任免除範疇而拒賠標的車損保險金。


在這起案例中,郭某有一點不太明白:為什麼自己的車險“全保”,但最後卻沒有“全賠”呢?其實主要原因在於:即使投保了車險的所有險種,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按“保險合同”賠付,也需要扣除“絕對免賠額”,同樣,對於責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賠償。


那為什麼說“全保”並不等於“全賠”?


首先得了解一下所謂“全保”的概念。其實全險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它是“保險全買上了,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可以賠償”的意思。其實,在保險術語中根本不存在這個詞語。


因為,即便是車主投保了全部的車險和附加險,也不能說是“全保”。車險和其他保險合同一樣,很多種情況屬於保險除外責任。如果交通事故屬於除外責任之內,按照合同就不能予以賠付。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正確理解“全保”的概念,可以說,並沒有真正的“全保”存在,只是有的消費者購買的險種相對更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為什麼要重視除外責任?


在案例中可以看到,郭某的車輛因為超載,這一情況屬於車損險的除外責任範疇,而未能得到車損的相應保險金賠付。車主郭某如果事先不瞭解保險合同中的這些除外責任條款,就難免對這樣的理賠結果不理解,進而可能產生理賠糾紛。


再次強調,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特別是除外責任等內容,這對保障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也是避免車險理賠糾紛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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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全保”就一定“全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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