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為何,一個2019年6月份已經一審開庭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到2020年5月份才開始發酵並引發媒體爭相報道和公眾熱議呢?


究其根源在於,這個案件中有太多關鍵詞引人好奇和深思了。


比如“芙蓉王”,這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王”?

比如“芙蓉老人”李建忠,這究竟又是怎樣一個老人? 芙蓉老人和芙蓉王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父子關係”?

如果“芙蓉王”作品真是來源於李建忠,那芙蓉老人豈不真是“太上皇”?!

比如“重複起訴”,如果重複起訴是個“二手菸”問題,那非重複起訴就是一個“一手煙”問題。

本案究竟是“一手煙”還是“二手菸”?


且聽如下分曉↘

“芙蓉王”篇

“芙蓉王”,是原常德捲菸廠生產的一款香菸,於1994年上市。常德捲菸廠後合併到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中煙公司”)。


自硬盒“芙蓉王”創牌以來,該系列以年均30%以上的高速度持續增長,後來被國家菸草局授予1996年度全國暢銷品牌,自此躋身中國三大高檔卷煙品牌之列,素有“湖南三絕走天下,王煙鬼酒湘妃茶”之譽。


芙蓉王系列捲菸包含“芙蓉王”、“芙蓉王(藍)”、“芙蓉王(藍軟)”、“芙蓉王(鑽石)”、“芙蓉王(賀歲)”等產品。

  • (部分產品圖如下)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這些產品口感不同價格各異,最大的共同點就是其包裝上都有一朵栩栩如生的芙蓉花和芙蓉文字。花朵均由結構一致的花瓣構成,底部點綴3片大小不一的葉子,花柄位於花朵的左下方,由西北向東南方向延伸,整體來看勃勃生機躍然紙上。

這樣一朵小花看似普通,實則暗藏玄機,它貫穿了整個芙蓉香菸系列,成為了時代的烙印。究其來源,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出品的第一款“芙蓉”香菸,那麼這橫跨50年的指尖之花,到底有著怎樣不為人知的故事呢?


“芙蓉老人”篇

“芙蓉老人”李建忠說,他原是常德濱湖印刷廠的員工,年輕時候的他熱衷於畫畫和設計,即使他人不解,他也依然樂在其中。因為每一個作品都是他情感的投射,每一個作品都像是自己的“孩子”,看著他們在筆尖勾勒、成形、栩栩如生,心裡充滿著“不足為外人道也”的滿足感。

李建忠說,正是因為他的設計讓他在當地小有名氣,才導致常德捲菸廠的員工慕名而來,希望他為廠裡對即將新出品的一款“芙蓉”香菸設計外包裝。這一請求正中下懷,李建忠滿口應允,接著便開始構思。

幾番思量,為了契合香菸的名稱和特性,他決定設計一朵木芙蓉寄寓情思。經過幾經修改、調整、潤色,李建忠終於敲定一版定稿並交付給常德捲菸廠。該設計得到了常德捲菸廠領導的認可,自此“芙蓉”系列香菸開始使用李建忠設計的芙蓉花圖案。

這一朵小小的木芙蓉沿用至今,成為了“芙蓉”系列的時代印記和不滅圖騰。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芙蓉”香菸橫空出世後斬獲好評無數,廠商名利雙收,後來,菸廠將該圖文稍作修改後使用在了他處,李建忠向菸廠追要報酬,菸廠卻拒絕向他支付任何報酬。2000年,李建忠意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卻因當時客觀條件所限未能提交足夠證據自證其是作者,菸廠在庭審中否認李建忠的作者身份

,聲稱當初的設計者另有其人,導致李建忠的訴求被駁回。於是李建忠踏上的漫漫的維權之路,距今已有二十餘載,於是為一朵木芙蓉據理力爭的他,漸漸成為了別人口中的“芙蓉老人”。


“芙蓉老人”VS“芙蓉王”之再度重相逢篇

2000年維權失敗後,李建忠曾一度消沉,甚至一度想放棄,如果訴諸法律也要不到一個說法,他又能向何處尋求公平呢?

後來因為偶然一個機會,李建忠得知檔案局存放的檔案可以進行查詢和複印,維權道路上重現一絲生機。

於是,在李建忠蒐集到足以證明他作者身份的證據之後,2019年他重振旗鼓將湖南中煙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他認為在2003年生產的“藍色芙蓉王(軟)”及2018年生產的“白色賀歲版芙蓉王(短支)”香菸上使用了與他的作品極其相似的圖案及文字,至此“芙蓉老人”與“芙蓉”系列香菸再度重相逢。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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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芙蓉王”香菸包裝上的圖案及文字真的來源於李建忠,那麼“芙蓉老人”與“芙蓉王”香菸之間豈非“父子關係”?若“芙蓉王”作為“王煙”,“芙蓉老人”豈非“太上皇”?目前判決結果未出,結果引人遐想。


重複起訴”篇

“芙蓉老人”時隔二十年再度維權,庭審爭議焦點之一: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若後訴與前訴相比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則後訴相對前訴而言構成重複起訴。本案中,“芙蓉老人”重新提起的訴訟與前訴相比,當事人不同、訴訟請求不同、所涉侵權行為不同、所涉侵權產品等亦不同。

司法實踐中,若侵權產品並未同一,通常會認定為相對獨立的多次侵權。因此,從法律規定、事實情況以及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本次訴訟很難認定為重複訴訟。

歷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法律不應該是。

菸草公司可以有明知“吸菸有害健康”但“就是要生產販賣”的商業悖論,法律不可以有。

目前判決結果未出,相信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判決,這終將是份“名垂千史”的判決。讓我們拭目以待。

  • 最後,“吸菸有害健康”,菸草公司說的這句話為真。

請↘↘↘遠離菸草!

熱議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權侵權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誰的?

  • 再次問一次,芙蓉王的芙蓉花是誰的?歡迎大家評論區留言!

(作者: ​馮雲波、肖升 出品: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 ,如有侵權,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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