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南通一家商業管理公司與廣西象州一家投資公司簽訂了招商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則支付對方違約金350萬。然而,管理公司因對方未按約支付服務費服務終止,雙方打起了“官司”。

對於這種因合同一方違約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案件十分常見,是不是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多少就要支付多少嗎?

我們知道違約金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而設立的,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性質,即使對方沒有任何損失,有時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當然,違約金的設立數額不能過小或過高,否則,當事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請求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增加後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額,並且增加違約金後,不能又請求賠償損失)

過小是指違約金遠低於造成的損失,那麼過高怎麼判斷呢?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

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即違約金比實際損失的1.3倍還大時,毫無疑問屬於過高的情形。

在本文開頭提到案件中,經過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管理公司的實際損失為應付的服務費72.8萬元,投資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觀點成立,因此判決酌定違約金為94.64萬元。(附註:這個數額怎麼得來的呢,72.8×130%=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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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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