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錢時利息約定表述不當是否等於約定不明,可以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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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借錢時利息約定表述不當是否等於約定不明,可以不付?


基本案情

王利傑訴稱,王利傑於2008年2月6日借款803000元給黎廣揚,黎廣揚只還了約一年的利息,剩餘借款本息經原告每年不間斷追討,可是黎廣揚以其經濟困難為由拖欠不還,最近2013年10月11日,黎廣揚以手機信息追討被告還款,被告回信息“真的不好意思了,現在的確很困難,有錢的話我會還款給你的,現在生意不好,有錢我會及時聯繫還給你,對不起,對不起你了。” 現王利傑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1、判令黎廣揚還王利傑欠款本金人民幣803000元及利息人民幣577096元。其中利息說明附本息累計表,從欠款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共計利息667096元,減去已還90000元,實欠利息577096元。本息共1380096元。2、判令黎廣揚按1380096元本金,月息1%利率從2013年10月18日起計算到黎廣揚實際還清欠款時的利息給王利傑。3、訴訟費由黎廣揚承擔。

黎廣揚答辯稱,

一、黎廣揚已於2008年7月18日歸還9萬元借款給原告,黎廣揚主張的借款本金實際為71.3萬元,不是80.3萬元。

二、王利傑計算利息的方法及其計出的利息總額,將利息當作借款本金計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的借款沒有約定利率。 欠條只約定“每月1%利息計”,沒有約定利率,沒有利率,何以計息,何以算出每月1%利息,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本案借款關於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依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三、王利傑的訴訟請求已超訴訟時效。欠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8年7月4日前還清。還款期屆滿後,黎廣揚於2008年7月18日償還9萬元給王利傑,訴訟時效中斷,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08年7月18日至2010年7月17日。王利傑於2013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顯然已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王利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6日,黎廣揚向王利傑出具欠條1張交給王利傑收執,內容為:“今到2008年2月6日止共欠王利傑先生款項共捌拾陸萬元正(¥:860000.00元),從2008年2月7日起按捌拾萬零叄仟元正計算利息,每月1%利息計,限2008年7月4日前還清。注:以前的一切收條借據全部作廢。此據。黎廣揚。2008.2.6”。 王利傑與黎廣揚確認寫欠條時黎廣揚欠王利傑的本金為803000元。

庭審中,黎廣揚出具收據一張,內容為:“今收到黎廣揚還回借款現金人民幣玖萬元(90000元)整。此據。收款人:王利傑。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王利傑對此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90000元是償還利息。

還款期限屆滿後,王利傑一直向黎廣揚催討,但黎廣揚以現在資金困難為由未能償還。王利傑提供有證人證言證實王利傑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均有催討黎廣揚還款,以及提供了手機短信顯示2013年王利傑通過信息向黎廣揚催討欠款,黎廣揚亦承認借款並同意償還。

王利傑於2013年10月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責令黎廣揚還王利傑欠款本金803000元人民幣及利息577096元人民幣。其中利息說明附本息累計表,從欠款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共計利息667096元,減去已還90000元,實欠利息577096元。本息共1380096元。

2.責令黎廣揚按1380096元本金,月息1%利率從2013年10月18日起計算到黎廣揚實際還清欠款時的利息給王利傑。

3.訴訟費由黎廣揚承擔。在原審的庭審調解階段,王利傑提出調解方案為:同意將9萬元作為本金,以713000元為本金,每年計算一次利息。

另查明:王利傑向原審法院提供了兩張《本息累計表》(以下簡稱本息累計表一、本息累計表二)。本息累計表一以803000元為計息本金,從利息中扣除90000元,從2008年2月7日計至2013年10月17日的本息累計為1380096元,本息累計表一的計算方法與王利傑的起訴請求一致。

本息累計表二以713000元為計息本金,從2008年2月7日計至2013年12月1日的本息累計為1380109元,本息累計表二的計算方法與王利傑原審庭審中提出的調解方案一致。以案說法:借錢時利息約定表述不當是否等於約定不明,可以不付?

裁判結果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黎廣揚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利傑償還借款本金755768元及支付利息(從2008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駁回原告王利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黎廣揚提出上訴。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茂中法民三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黎廣揚與王利傑簽訂的《欠條》中約定了“每月1%利息計”,黎廣揚稱該約定屬約定不明,原審將“每月1%利息計”與“每月1%利率計”等同不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利息是信用活動中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本金之外的附加額。利率是指一定時期的利息與本金的比例。

因此,雖然《欠條》中約定的“每月1%利息計”的表述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據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及交易習慣來判斷,“每月1%利息計”應理解為“每月1%利率計”,即“每月1%利息計”的表述並未能令人產生誤解,不屬於約定不明。黎廣揚提出約定不明的主張,不予支持。

以案說法:借錢時利息約定表述不當是否等於約定不明,可以不付?

案例註解

關於本案借款利率是否約定不明的問題。黎廣揚與王利傑簽訂的《欠條》中約定了“每月1%利息計”的確存在表述不當的情況,利息與利率也確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但根據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及交易習慣來看,此處的約定並未能造成人們的誤解,亦未能導致約定無法履行。如果單純就“每月1%利息計”的不當表述,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來判決,則嚴重違反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

因此,本案從實際出發,認定“每月1%利息計”不屬約定不明,同時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那就應按合同約定來履行。

來源: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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