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借據未約定利息 “口說無憑”法院不支持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趙明 萌友 張小濤 時俊亞

生活中,民間借貸十分常見。許多群眾礙於面子在寫借條時只口頭約定了利息。而俗話說“口說無憑”,這種情況下,口頭約定利息的效力法院如何判定?中站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焦作:借據未約定利息 “口說無憑”法院不支持

2018年7月20日,陳某以進貨為由向王某借款110000元,後陳某再次向王某借款45000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兩張。王某以現金的形式兩次借給陳某共計155000元。借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陳某催要借款,但陳某遲遲不予償還。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口頭約定月利率2%計算至還完全款終止)。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向其借款的事實,現王某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15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借款利息,因王某所提交的兩份借據,均未書面約定利息、還款期限,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主張的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2%,對此,王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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