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寫錯名字,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系列之三——擔保人名字寫錯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可在實際生活中偏偏有這麼些人,總要把你的善良拿來“透支”,把你的金錢拿來“揮霍”,借了錢就想賴賬。因此,他們常常在借條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帶來天壤之別。接下來,我們將以借條為主題,為大家呈現系列文章。僅供參考!


擔保人寫錯名字,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基本案情】

魏某和何某是朋友關係。何某因做生意的需要急需用錢,便向魏某借款。

2018年2月4日,袁某受何某父親的委託帶著何某到魏某家中結算該筆借款,經結算,何某為魏某出具借據一份,借據內容為:“今借到魏某(身份證號:302324********7053)現金壹拾肆萬元整(¥140 000元)。計劃2018年春節之前(2月16日前)還款肆萬元整(¥40 000元),餘款每月還款叄仟元整(¥3 000元),直到還清為止。”

何某在該借據中籤名、捺印,並書寫了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袁某在“擔保人處”寫上“何某峰”三字,並書寫身份證號(320324********4796)和電話號碼(183****7670),且在借據中按了自己的指印。

袁某在庭審中陳述由於其不想擔保,所以故意將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寫錯。但是,袁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簽字。借據到期後,何某、袁某均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問題呈現】

擔保人不想承擔擔保責任,故意寫錯名字,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按例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魏某與袁某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證合同關係。理由如下:雖然根據袁某的庭審陳述,其故意寫錯名字和身份證號,表明其內心不願意提供保證擔保,但從其外在表現形式上魏某有理由相信袁某提供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首先,袁某是受何某父親的委託,帶著借款人何某親自到魏某家中結算借款的,並自稱是何某叔叔(與何某是同村本家),取得了魏某的信任;其次,袁某是當著債權人魏某和債務人何某的面簽字,並按上了自己的指印,且其書寫的電話號碼是正確的。雖然其故意寫成其他名字,但其簽字、捺印行為使魏某足以相信其就是何某峰;再次,袁某庭審陳述其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簽字,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事後何某、袁某未向魏某主張自己的權利,也未以報警或訴訟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袁某故意寫錯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魏某與何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魏某與袁某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亦合法有效。由於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袁某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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